各縣(市、區)衛生計生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浙南產業集聚區民政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財政局、社保分局,在溫省級醫院,市直醫療單位:
《溫州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機制創新試點工作方案》已經市醫改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溫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溫州市財政局?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11月26日
溫州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機制創新試點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38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落實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5〕7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5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加強政府引導和監管,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充分體現醫療機構在藥品采購活動中的主體地位。
(二)降低藥品虛高價格,切實降低群眾看病費用負擔;規范流通秩序,預防和遏制醫藥購銷領域的腐敗行為。
(三)加強藥品采購及供應的全過程綜合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購銷雙方利益,強化履約行為管理,提升政府服務能力。
(四)建立科學有效的藥品采購和使用數據動態監測體系,加強醫療機構精細化管理和政府對醫療機構運行情況的監管創新。
二、實施原則
(一)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分類采購、生產企業直接參與、量價掛鉤、全程監控”的要求。
(二)保障臨床診療和病患人群用藥需求,堅持質量優先、安全有效、價格合理、性價比適宜的原則。
(三)堅持醫院、醫保、醫藥改革聯動,互相促進,充分結合地方實際,積極探索創新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城市以市為單位藥品采購及監督管理機制。
三、采購主體和組織形式
(一)采購主體: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
(二)組織形式:成立市藥品耗材采購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加強對藥品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由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組成藥品采購聯合體(以下簡稱采購聯合體),藥品價格談判由聯合體辦公室在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上進場組織實施。
四、采購范圍和方式
我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實施分批分類管理,以臨床需求為導向,保障供應為前提,構建以采購聯合體及各醫療機構自主采購有機結合的藥品采購新機制。
采購聯合體依據全市年度周期的藥品實際使用量和藥品供需特點,編制藥品分批采購目錄,根據工作進程分批制訂和公布,并結合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定期調整。
(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及艾滋病用藥、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用藥品種、國家免疫規劃用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和中藥飲片及實行國家和省級談判確定價格的藥品、實行國家或省定點生產的藥品等,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現行規定采購。
(二)對婦兒??扑幤?、急(搶)救藥品、基礎輸液、常用低價藥品及臨床必需、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緊張的藥品和其他暫未列入價格談判的藥品,可由各醫療機構按規定采購。
(三)除上述(一)、(二)類別藥品外,臨床普遍使用、采購金額較高的藥品,以浙江省藥械采購平臺公布的中標藥品為目錄,進行價格談判、采購。對達不到談判要求、價格虛高不下的,經浙江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可采購浙江省衛生計生委公布的中標藥品目錄以外的同類產品予以替代。
(四)藥品采購工作將貫徹“量價掛鉤”的原則,積極落實“帶量采購”。
五、報名供應企業
參加我市藥品價格談判工作的供應商應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所設立銷售本企業藥品的商業公司、進口(含港澳臺地區)藥品國內總代理(如無國內總代理的,應為經境外依法授權的浙江省代理商)可視同藥品生產企業。所有供應商的產品信
息和企業主體資質信息,必須已在浙江省藥械采購平臺完成相關
申報和注冊。
六、價格談判方式
根據分批分類分層次的采購方式,由采購聯合體另行制訂細則。
七、藥品配送和藥款結算
按照國家和浙江省規定,建立藥品生產和配送企業的誠信記錄檔案,并建立后備藥品采購程序。為保證醫療機構藥品正常供應,應保持配送關系的穩定。加強醫療機構付款管理,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和藥品生產流通成本。
八、藥品銷售價格政策
確定藥品采購成交結果后,醫保目錄內藥品,按醫保支付標準結算。在省醫保支付標準出臺前,醫保目錄內藥品實際采購價格和浙江省藥械采購平臺公布的集中采購價格之間產生的差額,醫療機構向患者讓利30%。非醫保目錄內藥品據上執行。
醫療機構藥品實際采購價格低于藥品實際銷售價格的差額部分上繳同級財政。由財政、衛生計生、人力社保等部門組成聯合考核組在對醫療機構的藥品成本控制和基本藥物使用情況進行考核后,依據考核情況獎勵醫療機構。
獎勵資金實行專項核算和管理,由醫療機構統籌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探索建立適應醫療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醫務人員薪酬待遇等。
九、醫保費用預付機制
全市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在定點醫療機構將醫療費用相關
數據上傳后次月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上月的醫保費用,對醫保藥品支付額大、資金周轉困難、分級管理和協議評價情況良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預付上一年度2個月平均額度以內的醫療費用作為周轉金。
十、成交結果執行
(一)成交產品采購執行期從成交結果公布之日起開始,暫定一年,結合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變動,如遇調整跟隨聯動。
(二)參加采購的各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成交結果,通過浙江省藥械采購平臺采購,禁止網下采購和目錄外采購。
(三)優先使用基本藥物,重點監控高價位藥品。
十一、綜合監管
建立和強化市級綜合監管工作機制。借助信息化技術實現區域性醫藥產品采購工作全過程監管。加大違約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建立科學有效的藥品使用指標數據動態監測和上報體系,加強醫療機構精細化管理和政府對醫療機構運行情況的監管。
十二、其他
在采購執行期內,如遇國家或我省藥品集中采購政策變化,我市藥品采購工作方案將作相應調整。
抄送: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人力社保廳,市直有關部門。
溫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2015年11月27日印發
鏈接:《溫州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機制創新試點工作方案》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