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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2/25 信息來源:查看

各市、縣(市、區)醫療保障局:

??? 為促進我省“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進一步創新醫療服務模式,優化患者就醫體驗,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47號)、《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45號)和《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醫保”發展促進醫保數字化轉型的意見》(浙醫保發〔2020〕29號)精神,現就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按照分類管理、鼓勵創新、協調發展的基本原則,將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線下已有醫療服務通過線上開展、延伸,納入現行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體系進行統一管理,支持“互聯網+”在實現優質醫療資源跨區域流動、促進醫療服務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醫體驗、重構醫療市場競爭關系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項目管理

“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按醫療機構經營性質實行分類管理。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合規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醫療保障部門按項目管理,未經批準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得向患者收費。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合規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互聯網醫院按其登記注冊的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性質適用相應的價格項目管理政策。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申請“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在杭13家省級公立醫院,由省醫療保障局受理并組織審核;其他醫療機構按照屬地原則由市級醫療保障部門受理,符合準入條件的,提交省醫療保障局組織審核。醫療機構申請立項收費時,同步提交價格建議、成本測算結果、經濟性評估報告、與線下同類項目的比較分析等資料。

三、準入條件

設立“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是應屬于衛生行業主管部門準許以“互聯網+”方式開展、臨床路徑清晰、技術規范明確的服務;二是應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務;三是服務過程應以互聯網等媒介遠程完成;四是服務應可以實現線下相同項目的功能;五是服務應對診斷、治療疾病具有實質性效果。不得以變換表述方式、拆分服務內涵、增加非醫療步驟等方式或名義增設項目。

僅發生于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務;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不屬于診療活動的服務;以及非醫務人員提供的服務等,不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遠程手術指導、遠程查房、醫學咨詢、教育培訓、科研隨訪、數據處理、醫學鑒定、健康咨詢、健康管理、便民服務等。

四、價格管理

“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按醫療機構所有制形式實行分類管理。公立醫療機構提供除滿足個性化、高層次等需求外的“互聯網+”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省醫療保障局負責制定調整全省公立醫療機構“互聯網+”基本醫療服務價格上限。新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可實行試行價格,試行期滿后,在評估服務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況的基礎上,公布正式價格。

公立醫療機構提供滿足個性化、高層次需求為主的“互聯網+”醫療服務,以及向國(境)外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療機構綜合考慮服務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收費標準,并書面告知當地市級醫療保障部門;在杭13家省級公立醫院書面告知省醫療保障局。

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五、醫保支付

“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保支付實行準入管理,在綜合考慮群眾需求、臨床價值、價格水平、醫保支付能力的基礎上,經專家論證后確定是否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優先保障門診慢特病等復診續方需求,發生的藥品費用比照線下醫保規定的支付標準和政策支付。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其總額預算納入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統一管理。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要按本通知要求,抓緊制定本地“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辦法。

六、協議管理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根據“互聯網+”醫療服務的特點,合理確定總額控制指標,完善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可通過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自愿向所在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簽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補充協議。調整醫保信息系統,優化結算流程,加強醫療服務監管,支持定點醫療機構依托“互聯網+”提供規范、便捷、優質、高效的醫療服務。對于定點醫療機構存在價格失信、欺詐騙保等行為的,納入協議違約范圍,按規定進行處理。

七、加強監管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定點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行為監管,充分利用多種手段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重點對虛構身份、虛假診治、虛開藥品、偽造票據等欺詐騙保行為進行查處,嚴肅追究相關違法違約責任。參保人出現欺詐騙保情形的,按規定暫停其使用“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或醫保直接結算的資格。醫療機構出現強制服務、分解服務、以有失公平的價格提供服務、虛報價格等失信行為的,要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全面推進醫保智能監控應用,對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通過人臉識別等技術確保“互聯網+”醫療服務提供者、患者的真實性。

八、回應各方關切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結合“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新規律、新特點,及時準確解讀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積極回應各方關切,引導醫務人員積極參與,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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