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局)、各省直管縣衛生計生委(衛生局),各省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
??按照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有關要求,為進一步推進基本藥物在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的使用,規范國家基本藥物和省增基本藥物的補償報銷,切實提高參合群眾的受益水平,現就將國家基本藥物和省增基本藥物納入全省新農合用藥目錄規定如下。
??一、《國家基本藥物》(2012版)和《江西省基本藥物增補目錄》(2013版)中,凡是不屬于《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2011版)》的藥品,按照兩個目錄規定的通用名、劑型、品規全部納入我省新農合基本用藥目錄。原已經納入《江西省新農合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2011版)》的藥品繼續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二、各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基本藥物》(2012版)和《江西省基本藥物增補目錄》(2013版)中所規定的藥品通用名、劑型、品規做好用藥目錄的管理工作,并落實新農合制度有關基本藥物的報銷政策,不得任意擴大或者縮減。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盡快完成報銷目錄的比對工作,將所有基本藥物納入醫院信息系統。
??三、各級定點醫療機構采購、使用基本藥物要嚴格執行我省基本藥物制度的有關工作要求。
??本通知有關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省衛生計生委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