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衛醫函〔2021〕22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衛生健康委、發展和改革委、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管局、醫保局,各地、州、市衛生健康委、發展和改革委、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管局、醫保局,新疆軍區總醫院,委直屬直管各醫療機構:
???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20〕29號)、《關于開展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1〕175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自治區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區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
2021年8月9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抄送: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自治區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
檢查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建立合理就醫秩序,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等8部委《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指導意見》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加強醫療管理,規范醫療行為
(一)加強依法執業。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要嚴格落實《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核準的診療科目、執業范圍等從事診療活動,嚴禁出現未經核準或超出執業范圍開展有關醫療行為的情況。加強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管理,逐步探索全職業生涯管理措施。落實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有關要求,加強對限制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嚴格實行備案制度,充分利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監管平臺實施管理。(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各地(州、市)衛生健康委)
(二)規范診療體系。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時學習國家印發的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合理用藥指導原則、臨床路徑等,并根據屬地化管理原則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進行指導。各級醫療機構要嚴格落實醫療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對醫務人員醫療行為規范性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行業管理規定,將明確和細化的各病種診療規范、用藥指南、臨床路徑等,通過電子病歷、知識庫、智能審核等多種方式,以電子化形式嵌入醫務人員工作站,促進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各地(州、市)衛生健康委)
(三)加強醫療行為管理。醫務人員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和各項操作規范以及醫學倫理規范,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醫療機構要建立大型醫用設備檢查適宜性點評制度,對檢查的適應證、必要性、檢查結果陽性率等進行評估并在機構內公示結果。充分發揮藥師作用,加強處方審核和點評,重點加強國家監控藥物、抗菌藥物、抗腫瘤藥物、心血管類藥物、基本藥物等使用情況監測。強化醫療技術準入、臨床路徑管理和衛生技術評估,逐步提高臨床路徑管理的入徑率、完成率,降低變異率、退出率。2022年底前,三級醫院50%出院患者、二級醫院70%出院患者要按照臨床路徑管理。(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各地(州、市)衛生健康委)
二、加強機制創新,促進資源共享
(一)推進檢查結果互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認真落實《全面推進醫療機構間醫學檢驗結果和醫學影像超聲病理檢查資料(材料)互認工作規定(試行)》,充分認識到開展互認工作的重要性,統籌安排和全面實施互認工作。加強臨床檢驗、醫學影像超聲及病理等專科建設,加快硬件設施配備和人才隊伍建設,通過互認工作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服務能力。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應認真落實疾病診療規范、指南和臨床路徑,實施規范化診療,合理選擇檢驗和檢查項目;嚴格按照互認方法,對在互認范圍內醫療機構出具的、屬于互認項目的檢驗檢查結果予以互認,減少不必要的重復檢驗檢查,降低患者診療費用。各醫療機構要認真開展質量控制工作,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必須參加自治區臨檢質控中心的質控,不斷擴大質控項目。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將探索與相鄰省份、發達省份的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逐步實現跨省域醫療機構間檢查結果互認。(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各地(州、市)衛生健康委)
(二)促進檢查資料共享。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加強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檢查資料數字化存儲和傳輸。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區域衛生信息平臺建設,通過建立醫療機構檢查資料數據庫或“云膠片”等形式,推進檢查資料共享。鼓勵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面向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檢查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按照標準獨立設置醫學影像中心、醫學檢驗中心、病理診斷中心,并統一納入衛生健康部門醫療質量控制體系,為區域內醫療機構提供檢查服務,實現資源共享。(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各地(州、市)衛生健康委)
(三)加快醫療聯合體內檢查結果互認。加強緊密型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療共同體建設,牽頭醫院要推進醫療聯合體內信息互聯互通,開展醫療檢查的質量控制,通過互聯網醫院、互聯網診療、遠程醫療等方式,為患者提供便捷的檢查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施“基層檢查、上級診斷”。2021年12月底前,緊密型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療共同體內要實現檢查資料共享和結果互認。(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各地(州、市)衛生健康委)
三、加強監督管理,推動落地見效
(一)開展專項治理。按照國家統一安排部署開展為期一年的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行動(見附件),對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處理。全面組織開展醫療機構自查自糾、各地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組織專家采取飛行檢查、有因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重點整治無依據檢查和重復檢查。(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醫療保障局)
(二)加強信息化監測和監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和資料共享情況進行實時監測,對高值高頻、群眾反映突出的檢查項目進行實時監控,逐步實現對不合理醫療檢查的自動發現、自動提醒、自動干預。對通過監測和監控發現問題突出的醫療機構提出改進要求,促進醫療機構持續提高醫療檢查合理性。(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各地(州、市)衛生健康委)
(三)建立醫療檢查監管長效機制。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日常監督、整改落實的長效機制,將醫療檢查納入醫療服務監管、醫療質量管理、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督等日常工作。要探索建立重點監控目錄和超常預警制度,對費用較高的檢查項目和明顯不合理的檢查行為進行重點監控。要定期通報高值高頻檢查項目監控情況,將結果與績效考核、評審評價、評優評先等掛鉤,并對不合理檢查及時預警并糾正。要建立健全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范圍內的醫療檢查行為和費用監管,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各地(州、市)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
(四)強化責任追究和聯動問責。建立違規醫療檢查的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對于違反有關規定的醫療機構和人員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并納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記分,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問題嚴重、多發或醫保違規性質惡劣、涉案金額較大的醫療機構,要嚴肅追究醫療機構有關負責人領導責任。對醫療機構過度檢查問題嚴重且監管不力的,要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各地(州、市)衛生健康委)
四、落實改革措施,進一步優化政策環境
(一)完善醫療機構績效分配制度。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分配制度,不得設置可能誘導過度檢查和過度醫療的指標并將其與醫務人員收入掛鉤。要借鑒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以資源為基礎的相對價值比率(RBRVS)等方法和經驗,將技術水平、疑難系數、工作質量、檢查結果陽性率、患者滿意度等作為績效分配重點考核指標,使醫務人員收入真正體現勞動價值和技術價值,實現優績優酬。各中醫醫療機構要將中醫藥特色優勢發揮情況作為績效分配重點考核依據,引導醫務人員堅持以中醫為主的診療方向。(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醫療保障局)
(二)科學配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要提高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的科學性和約束性,在編制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時,須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并符合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原則,充分兼顧技術的先進性、適宜性和可及性,與醫療機構功能定位、臨床服務需求相適應。鼓勵配備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相關服務,推進資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三)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探索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建立科學確定、動態調整的價格形成機制,持續優化醫療服務價格結構。有序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審核。強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成本核算,醫療機構依法向醫療服務價格主管部門提供服務數量、成本、財務等數據。(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四)深入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引導醫療機構主動控制成本,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開展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付費國家試點、區域點數法總額預算和按病種分值(DIP)付費試點工作,不斷升級、完善醫保支付系統,及時總結經驗,穩步擴大改革范圍。(牽頭單位: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財政廳)
(五)完善醫療機構運行考核管理。深入推進三級、二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適時啟動實施二級以下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持續優化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加強信息支撐,完善考核結果分析、運用、公布等政策,逐步形成精準化、信息化、常態化的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體系,并與非公立醫療機構監管有效銜接。強化政府投入與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結果掛鉤機制。(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
五、加強統籌推進,進一步做好組織實施
(一)強化黨建引領。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履行對醫療機構黨建工作的領導、指導和監督責任。扎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行業作風建設,引導醫務人員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理念,進一步增強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將過度醫療檢查問題納入醫療機構紀檢監察機構日常監督的重要內容,將預防和懲治醫療檢查過程中的腐敗問題作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要加強公立醫院黨的建設,充分發揮公立醫院黨委等院級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公立醫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要落實“一崗雙責”,加強對重點科室、崗位和人員的紀律約束和監督管理。發現違紀違規行為,要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各地(州、市)衛生健康委)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作為民生領域重點工作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指導,與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整體同步推進。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會同相關部門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各地及時研究解決相關問題。(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各地(州、市)衛生健康委)
(三)明確部門職責。加強部門協同聯動,明確職責,分解任務,責任到人。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總體工作,對醫療機構醫療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提升醫療檢查規范化水平。醫保部門完善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嚴厲打擊涉醫療檢查欺詐騙保行為。(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責任單位:各地(州、市)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
(四)做好宣傳引導。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及時準確解讀政策,加強宣傳培訓,提高政策知曉率,形成“政府領導、部門協同、社會廣泛參與、群眾支持配合”的良好局面。要密切關注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牽頭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責任單位:各地(州、市)衛生健康委)
附件
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行動工作安排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檢查,提高醫療資源利用效率,降低醫療費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改善人民群眾就醫體驗,現就專項治理行動工作安排如下:
一、行動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治理行動,嚴肅查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診療技術規范,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不合理醫療檢查(包括各類影像學檢查、實驗室檢查、病理學檢查等,下同)行為,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制度規范,營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推進建立醫療檢查監管長效機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
二、行動范圍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違法違規開展醫療檢查的其他機構。
三、重點內容
(一)治理違法違規開展醫療檢查行為。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超出診療科目范圍開展醫療檢查,開展禁止臨床使用的醫療檢查,使用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聘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開展醫療檢查,以及違規收取醫療檢查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的定點醫療機構及相關涉事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治理無依據檢查、重復檢查等不合理檢查行為。組織對醫療機構門(急)診、住院患者醫療檢查情況進行自查和抽查,組織專家對檢查必要性、規范性進行論證,對于違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及有關診療技術規范等開展的無依據檢查、非必要重復檢查等行為進行查處,責令整改,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治理違反知情同意原則實施檢查行為。重點治理實施特殊檢查未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情形。引導醫療機構強化落實知情同意和院務公開要求,加強科普宣教,公開本院開展的檢查項目收費標準。醫務人員在為患者開具檢查單前,要說明檢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屬的理解與配合。對于特殊檢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屬書面同意。
(四)治理可能誘導過度檢查的指標和績效分配方式。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和科室實施“開單提成”、設置業務收入指標并與醫務人員收入直接掛鉤等可能誘導過度檢查的行為。推動將技術水平、疑難系數、工作質量、檢查結果陽性率、患者滿意度等作為績效分配重點考核指標,引導建立體現醫務人員勞動價值和技術價值的績效分配方式。
(五)治理違反規劃配置大型醫用設備行為。加強對有關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管理,違規使用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用于臨床診療的行為予以查處,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責任分工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具體負責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檢查行為及內部管理,收集、整理群眾舉報線索并依職責轉交相關部門查辦,對專項治理行動取得的進展和成果進行宣傳。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涉嫌未取得合法資質開展醫療檢查的,及時通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醫保部門對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的定點醫療機構及相關涉事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藥品監管部門對使用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開展檢查活動的機構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軍隊衛生部門負責軍隊系統醫療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組織實施。
五、實施步驟
專項治理活動時間為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分4個階段實施。
(一)部署階段(2021年8月15日前)。結合我區實際,確定多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制訂并發布實施方案并開展相關培訓宣傳,對專項治理行動內容、要求等進行強調部署。
(二)自查階段(2021年8月底前)。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按照本方案要求開展自查和整改。專項治理自查范圍要實現轄區內醫院(含中醫醫院和婦幼保健院)全覆蓋,其他類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覆蓋50%以上。
(三)檢查評估階段(2021年9月—2022年1月)。各地有關部門對本區域內醫療機構進行抽查,對發現問題進行整改,依法依規處理,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制度規范,對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并于2022年1月20日前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總結報告反饋上級部門。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會同各相關部門組織對部分地區進行檢查和評估。
(四)總結階段(2022年2月—3月)。自治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對本區域內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其他相關部門負責提供本部門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經驗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充分認識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對于推動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促進醫療行業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的重要意義。各有關單位要主動作為、加強領導,建立多部門聯合協作機制,細化措施、明確分工。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履職盡責,切實落實工作方案要求,組織開展醫療機構自查和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依法依規處置。要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醫療檢查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臺賬,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在衛生健康領域相關舉報熱線、網絡平臺、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基礎上設立不合理醫療檢查監督舉報專線和專用通道并向社會公布,廣泛征集線索,認真調查核實,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三)加大宣傳力度。要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對于典型案例及情節嚴重案例等,要予以通報曝光,組織開展跟蹤式報道。大力宣傳凈化行業環境、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的有力舉措和工作成效,為專項行動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四)推動長效機制建設。要指導醫療機構針對發現問題狠抓整改落實。針對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共性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創新監管手段,納入醫療服務監管日常工作,推動建立信息化監管平臺,常抓不懈。積極推動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質控中心、行業學(協)會等社會組織作用,切實落實醫療機構主體責任。堅持正向引導與問題整治相結合,在優化醫療資源配置,提升診療規范化水平,推進薪酬制度和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續發力,形成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良好政策環境。
(五)做好信息報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填寫《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質量量化統計表》,各部門結合職責分工,對本區域內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將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經驗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形成報告材料,分別于2021年9月1日、2022年3月1日前,將半年報告和全年報告報送上級部門,自治區各廳局單位結合檢查和評估情況,形成全區材料,提供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匯總后上報國家衛生健康委。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
楊 慶
|
0991-8550975
|
|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
哈麗旦·米爾阿不都
|
0991-2824535
|
|
自治區財政廳
|
張麗娟
|
0991-2359288
|
|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李杏莉
|
0991-3689708
|
|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孫志喜
|
0991-2631782
|
|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
買合木提·買買提
|
0991-8830766
|
|
新疆軍區保障部衛生處
|
張 瑜
|
0991-4967730
|
附表: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量化統計表
附表
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量化統計表
地(州、市)衛生健康委? 填報人: ????聯系電話:?
專項治理覆蓋機構數量統計
|
機構類型
|
辦醫主體
|
轄區總數
|
自查數量
|
抽查數量
|
|
二級以上綜合醫院
|
公立
|
|
|
|
|
民營
|
|
|
|
|
二級以上專科醫院
|
公立
|
|
|
|
|
民營
|
|
|
|
|
二級以上婦幼保健院
|
公立
|
|
|
|
|
民營
|
|
|
|
|
二級以上中醫類醫院
|
公立
|
|
|
|
|
民營
|
|
|
|
|
獨立設置的醫學影像、病理、檢驗中心
|
公立
|
|
|
|
|
民營
|
|
|
|
|
其他
|
公立
|
|
|
|
|
民營
|
|
|
|
|
總計
|
公立
|
|
|
|
|
民營
|
|
|
|
|
發現、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情況
|
數量
|
單位
|
|
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醫療檢查
|
|
起
|
|
超出診療科目范圍開展醫療檢查
|
|
|
聘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檢查
|
|
|
開展禁止臨床使用的醫療檢查
|
|
|
使用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
|
|
|
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檢查工作
|
|
|
亂收費和不正當價格行為
|
|
|
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
|
|
|
違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及有關診療技術規范等開展無依據檢查
|
|
|
開展非診療需要的重復檢查
|
|
|
開展特殊檢查無知情同意書
|
|
|
未公開醫療檢查項目及價格
|
|
|
對科室或醫務人員設置業務收入指標
|
|
|
業務收入與醫務人員薪酬直接掛鉤
|
|
|
違反配置規劃,擅自采購、配置大型檢查設備
|
|
|
違規捆綁收取不必要費用行為
|
|
|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
|
|
行政處罰(協議處理)機構情況
|
數量
|
單位
|
|
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數量
|
|
個
|
|
停業整頓醫療機構數量
|
|
|
責令限期整改醫療機構數量
|
|
|
罰款醫療機構數量
|
|
|
予以行政處罰的機構總數
|
|
|
暫停或解除醫保服務協議醫療機構數量
|
|
|
罰款總額度
|
|
萬元
|
|
處理人員情況
|
數量
|
單位
|
|
吊銷執業證書
|
醫師
|
|
人
|
|
護士
|
|
|
暫停執業
|
醫師
|
|
|
護士
|
|
|
其他行政處罰
|
醫師
|
|
|
護士
|
|
|
其他人員
|
|
|
合計
|
行政處罰總人數
|
|
|
檢查費用數據
|
單位
|
|
時間段
|
轄區內醫療機構醫療業務總收入
|
轄區內醫療機構醫療檢查收入
|
萬元
|
|
2020年1-6月
|
|
|
|
2020年1-12月
|
|
|
|
2021年1-6月
|
|
|
|
2021年1-12月
|
|
|
|
納入統計的醫療機構數量
|
|
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