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門診特殊疾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門診特殊疾病的醫療保險管理,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減輕慢性病患者長期在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負擔,根據《海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瓊府辦〔2014〕146號)和我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發展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門診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對穩定,需長期在門診治療并納入我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慢性或重癥疾病。
第三條 參加我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所患疾病在本辦法規定門診特殊疾病病種范圍內的,均可申請辦理門診特殊疾病,享受規定的門診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條 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種包括:
(一)各種惡性腫瘤;
(二)慢性腎功能衰竭;
(三)器官移植術后;
(四)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五)血友病;
(六)腦血管意外(腦梗塞、腦出血)后遺癥;
(七)帕金森氏綜合癥;
(八)高血壓病;
(九)糖尿病;
?(十)精神病(阿爾茨海默病、腦血管所致精神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躁狂癥、抑郁癥、雙相情感障礙、焦慮癥、強迫癥);
(十一)結核病;
(十二)泌尿系統震波碎石治療;
(十三)肝硬化;
(十四)系統性紅斑狼瘡;
(十五)心臟病(風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冠心病);
(十六)血管介入治療術后;
(十七)心臟瓣膜置換術后;
(十八)重癥肌無力;
(十九)強直性脊柱炎;
(二十)腎病綜合征;
(二十一)硬皮病;
(二十二)運動神經元病;
(二十三)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二十四)原發性青光眼;
(二十五)癲癇癥;
(二十六)慢性阻塞性肺病;
(二十七)小兒腦性癱瘓;
(二十八)性早熟;
(二十九)小兒智力障礙;
(三十)廣泛性發育障礙。
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五條 參保人申請辦理門診特殊疾病,須符合《海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認定標準和診療范圍》(附件2)規定。初次申請特殊病種門診治療,應向社保經辦機構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申請,填寫《海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認定表》(一式兩份),并附本人近6個月內在二級以上或專科定點醫療機構(限本專科疾病)的檢查報告、疾病診斷證明等材料。
根據病情需要,參保人可同時申請兩種門診特殊病種。患多種門診特殊疾病的,應按所患主要疾病順序填報。
第六條 經定點醫療機構明確診斷屬于《海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認定標準和診療范圍》規定的疾病,并提出治療方案的,該醫療機構醫保部門須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由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認定。異地居住人員將申請門診特殊疾病必備材料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認定。未經社保經辦機構認定,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條 參保人連續中斷治療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的,如需繼續治療,須由其就診的特殊疾病定點醫療機構提供認定標準中列舉的相關檢查報告和情況說明。連續中斷治療一年以上的,須重新申請認定。
第八條 泌尿系統震波碎石治療申請當次有效,不影響其他病種的認定。當月已做泌尿系統震波碎石治療的相關材料由定點醫療機構在次月10日前報送社保經辦機構醫保部門。
第九條 享受門診特殊疾病待遇參保人所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原則上一年內不予變更。因居住地遷移、病情需要等原因確需變更的,持已認定的《海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認定表》,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醫保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章 支付標準
第十條 門診特殊病種醫療保險支付費用實行定額管理。統籌基金和個人支付比例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收費標準和所批病種。各病種的定額標準見附件1。
第十一條 享受門診特殊疾病待遇參保人使用特殊診療項目和乙類藥品不再先行自付10%。
第四章 醫療費用結算
第十二條 參保人在指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特殊病種費用,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支付。需個人支付的費用,由參保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十三條 享受門診特殊疾病待遇參保人如因病情需要當月住院治療的(泌尿系統震波碎石治療除外),住院期間不能享受門診特殊疾病待遇,其當月門診特殊疾病待遇為:月定額標準按自然月天數平均,扣除住院天數,剩余天數總金額即為當月應享受門診特殊病種醫療保險待遇金額。住院前已取藥的,在出院次月定額中扣除相應的天數金額。
第十四條 參保人享受門診特殊病種中含有精神病、結核病的不設起付線;只享受泌尿系統震波碎石治療的不設起付線,其余病種起付標準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參保人在指定的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享受特殊門診待遇,不設起付線。
第十六條 參保人享受兩種門診特殊疾病待遇的,在其中最高一種疾病定額標準基礎上增加100元。
第十七條 一個自然年度內,門診特殊疾病統籌支付費用與住院、門診緊急搶救統籌支付費用合并計算,累計金額不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年最高支付限額。
第十八條 享受門診特殊疾病待遇的參保人在指定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范圍、診療項目及收費標準的,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資金按規定支付。
第十九條 門診特殊病種認定之前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章 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第二十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服務協議,將醫療費用控制、醫療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和違規處理措施等內容納入協議管理,加強對門診特殊病種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或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約定的,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參保人已在各區域統籌區申請并獲得認定的門診特殊疾病,按本辦法規定享受門診特殊疾病待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本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區域統籌區有關門診特殊病種的文件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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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海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定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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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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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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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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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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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惡性腫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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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參保人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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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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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腎功能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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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保守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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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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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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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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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膜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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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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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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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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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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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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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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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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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髓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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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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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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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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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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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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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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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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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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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血管意外(腦梗塞、腦出血)后遺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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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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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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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金森氏綜合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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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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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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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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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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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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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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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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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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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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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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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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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核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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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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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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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系統震波碎石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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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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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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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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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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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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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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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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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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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性紅斑狼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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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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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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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病(風心病、高心病、?
肺心病、冠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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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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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心衰(心功能Ⅲ級以上)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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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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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管介入治療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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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后第一年6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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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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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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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瓣膜置換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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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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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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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癥肌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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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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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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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直性脊柱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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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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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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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病綜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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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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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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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皮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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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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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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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神經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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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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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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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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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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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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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性青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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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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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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癲癇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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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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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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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阻塞性肺病
|
3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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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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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腦性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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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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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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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早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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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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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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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智力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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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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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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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泛性發育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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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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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海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
認定標準和診療范圍
一、各種惡性腫瘤
(一)認定標準
1. 相關病史資料;
2.符合以下各項之一:
(1)病理組織學或細胞學結果經專科醫生認定符合診斷標準;
(2)因病情或身體情況不能取得病理組織學或細胞學診斷的病人,需認定機構專科副主任(含)以上醫師簽署診斷證明書和病情說明,根據相關病史資料,影像學資料(B超、CT、MRI、X片等)、腫瘤標記物等資料進行認定;
(3)血液學檢查或骨髓檢查或染色體檢查等經專科醫生認定符合血液系統惡性腫瘤的診斷標準。
(二)診療范圍
1.腫瘤的放療、化療、核醫學治療;
2.惡性腫瘤的內分泌、疼痛治療及中成藥治療;
3.放化療不良反應?(白細胞和血小板減少)?的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具體辦法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另行制定)。
二、慢性腎功能衰竭
(一)認定標準
1. 相關病史資料;
2.實驗室檢查包括血常規、尿常規、腎功能檢查經專科醫生認定符合慢性腎臟病3期或以上的臨床診斷標準;
3.對于CKD?5期病人需要血液透析治療的,憑認定機構腎透析原始資料(血常規、尿常規、腎功能檢查)進行認定;
4.對于CKD?3-5期合并嚴重并發癥,內科保守治療無效,必須透析治療的,需具有腎透析資質的認定機構專科副主任(含)以上醫師簽署診斷證明書和病情說明,根據腎透析原始資料進行認定。
符合認定標準第1、2條可認定,行血液透析治療的必須同時符合第3或第4條。
慢性腎臟病的分期:
??1期,GFR>90ml/min/1.73m2
??2期,GFR?60-89ml/min/1.73m2
??3期,GFR?30-59ml/min/1.73m2
??4期,GFR?15-29ml/min/1.73m2
??5期,GFR?<15ml/min/1.73m2?(或已經透析者)
(二)診療范圍
1.透析治療;
2.慢性腎功能不全的并發癥及原發性疾病的治療;
3.除透析治療外的內科治療及相關的對癥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三、器官移植術后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三級以上醫院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的診斷證明書。
(二)診療范圍
1. 抗排斥治療;
2. 抗排斥治療期間并發癥的治療;
3. 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四、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一)認定標準
?1.有三級醫院明確診斷的病情證明及相關病史資料;
2.相關的血液及骨髓檢查符合再生障礙性貧血的診斷標準:
(1)全血細胞減少,網織紅細胞絕對值減少;
(2)骨髓檢查至少一部位增生減低或重度減低;
(3)骨髓小粒非造血細胞增多;
(4)骨髓活檢等檢查顯示造血組織減少,脂肪組織增加;
(5)除外其他引起全血細胞減少的疾病。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包括雄激素,免疫制劑,造血細胞因子等);
2.對癥治療(包括成分輸血、止血及控制感染等);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五、血友病
(一)認定標準
1.?有三級醫院明確診斷的病情證明及相關病史資料;
2.血常規、凝血因子、APTT及其他凝血檢查支持血友病的診斷。
(二)診療范圍
1.替代治療;
2.藥物治療;
3.對癥治療(局部止血療法、新鮮冰凍血漿、抗纖溶治療等);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六、腦血管意外(腦梗塞、腦出血)后遺癥
(一)認定標準
1. 相關病史資料;
2. 有急性腦血管病史并經CT或MRI證實;
3. 臨床表現有如下癥狀:
(1)肢體功能明顯障礙、單側肌力3級以下;
(2)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語言障礙,吐字不清或智力障礙;
(5)其他神經功能缺損的癥狀。
(二)診療范圍
1.?腦血管疾病原發疾病的藥物治療(如降壓、抗凝、降脂改善腦功能缺損等);
2.?后遺癥及并發癥的對癥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七、帕金森氏綜合癥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符合下列各項其中兩項:
(1)有肌張力增強、運動減少、靜止性震顫、慌張或屈駝步態四聯征的兩項;
(2)左旋多巴藥物治療有效;
(3)頭部CT或MRI掃描等檢查支持本病診斷。
(二)診療范圍
1.抗震顫麻痹的藥物治療;
2.相關的對癥治療和并發癥的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八、高血壓病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1)動態血壓監測或門診病歷或既往住院病史資料提示非同日血壓符合2級及以上高血壓診斷標準;
(2)動態血壓監測或門診病歷或既往住院病史資料符合高血壓診斷標準,心臟彩超、腎功能、眼底檢查、CT等其中一項提示靶器官損害;
(3)動態血壓監測或門診病歷或既往住院病史資料提示既往符合高血壓診斷標準,經治療后目前未達到高血壓診斷水平,但需要長期服用降壓藥維持血壓;心臟彩超、腎功能、眼底檢查、CT等其中一項提示靶器官損害。
(二)診療范圍
1.抗高血壓藥物治療;
2.高血壓伴發靶器官損害及相關臨床疾病的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九、糖尿病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必須具備(1)或(2)條,加(3)、(4)中任意一條:
(1)有糖尿病癥狀(口渴、口腔發粘、多飲多食多尿等),任何時候靜脈血漿葡萄糖≥11.1mmol/L及空腹血糖值≥7.0mmol/L;
(2)若無糖尿病癥狀,任何時候靜脈血漿葡萄糖≥11.1mmol/L或空腹血糖值≥7.0mmol/L兩次以上。或任何時候靜脈血漿葡萄糖≥11.1mmol/L及空腹血糖值≥7.0mmol/L加上OGTT(葡萄糖耐量試驗)陽性;
(3)至少有一次住院病史或近半年來使用降糖藥或胰島素的記錄;
(4)有并發癥。
(二)診療范圍
1.口服降糖藥和胰島素治療;
2.胰島素注射針頭;
3.糖尿病并發癥的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十、精神病(阿爾茨海默病、腦血管所致精神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躁狂癥、抑郁癥、雙相情感障礙、焦慮癥、強迫癥)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符合《ICD—10?國際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精神與行為障礙》相關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
3.應持有精神病或精神衛生學執業資格的、精神病專科醫院或二級甲等(含)以上綜合醫院精神科中級職稱(含)以上醫師簽署的精神類疾病出院證明書或門診診斷證明書。
(二)診療范圍
1.抗精神類疾病的相關藥物治療;
2.精神障礙相關藥物治療的并發癥及不良反應的治療;
3.治療期間的相關檢查。
十一、結核病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痰結核菌涂片或痰結核菌培養陽性;
3.痰結核菌涂片或痰結核菌培養陰性,但胸部影像學檢查發現異常者需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1)臨床有結核中毒癥狀或呼吸道癥狀(低熱、盜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
(2)胸部影像學檢查符合肺結核特點;
(3)痰TB-DNA(+);
(4)經抗結核診斷性治療有效者;
(5)肺外組織病理檢查結果為結核病變者。
(二)診療范圍
1.抗結核藥物治療;
2.并發癥的治療;
3.治療期間不良反應的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十二、泌尿系統震波碎石治療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輔助檢查支持;
3.?臨床表現符合。
(二)診療范圍
1.?震波碎石治療;
2.?相關治療藥物;
3.?治療期間的相關檢查。
十三、肝硬化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1)肝功能試驗呈陽性、肝纖維化指標升高、肝活組織檢查有假小葉形成;
(2)有門脈高壓體征;
肝硬化病人有門靜脈高壓、梗阻所產生的側支循環形成如脾腫大、脾功能亢進、上消化道出血以及因肝功能損害,凝血酶原時間延長;
(3)肝功能、凝血功能、影像學檢查(B超、CT、MRI)等結果符合肝硬化的改變。
(二)診療范圍
1.保肝藥物治療;
2.相關的對癥治療和并發癥的治療;
3.治療期間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十四、系統性紅斑狼瘡
(一)認定標準
1.有三級醫院明確診斷的病情證明及相關病史資料;
2.實驗室檢查:如血常規、腎功能、相關免疫學檢查結果符合系統性紅斑狼瘡改變;
3.相關的免疫學檢查及狼瘡細胞檢查結果呈陽性。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糖皮質激素、免疫抑制劑);
2.并發癥的治療;
3.激素及免疫抑制劑不良反應的治療;
4.對癥治療;
5.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十五、心臟病(風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冠心病)
(一)風心病、高心病、肺心病
【認定標準】
1.認定機構出院證明書或門診診斷證明書;
2.相關的病史、服用相關疾病藥物治療史、相關的檢查及化驗結果,如心電圖、心臟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譜、冠脈造影、CT檢查、血液檢查等符合各類心臟病的診斷。
【診療范圍】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療;
2.與該心臟病相關的原發疾病及繼發疾病的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冠心病(心肌梗死、心絞痛)
1.心肌梗死
【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憑出院小結及以下幾項中的任2項認定:
①急性心肌梗死的典型臨床表現:疼痛,尤其胸骨后疼痛。可以發生心律失常、低血壓和休克、急性心力衰竭。
②心電圖的特征性改變和動態變化(任1項):
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ST段抬高呈弓背向上型,寬而深的Q波(病理性Q波),T波倒置。
非ST段抬性高心肌梗死:無病理性Q波,有普遍性ST段壓低≥0.1mV,或有對稱性T波倒置。部分患者無病理性Q波,也無ST段變化,僅有T波倒置改變。
實驗室檢查:血心肌壞死標記物增高并呈動態變化(肌鈣蛋白I或T,肌酸激酶同功酶CK-MB)。
【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相關的對癥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2.心絞痛
【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憑出院小結及以下①加②或①加③認定:
①典型心絞痛癥狀,例如典型的發作性胸痛。
②無創檢查(任2項):
a.心電圖(或24小時動態心電圖)表現缺血性ST-T變化;
b.運動平板心電圖試驗陽性(缺血性ST-T變化);
c.放射性核素心肌顯像(含負荷試驗):缺血性變化。
③選擇性冠狀動脈造影診斷冠心病:1支或多支冠狀動脈管腔狹窄程度達50%以上。
【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相關的對癥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十六、血管介入治療術后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具有與心臟病相關的原發疾病的病史及相應的臨床表現及體征;具有與血管相關的原發疾病的病史及相應的臨床表現及體征;
3.相關的影象檢查及化驗結果(如心電圖、彩色多普勒、X片、血液化驗等)符合心臟或血管疾病的診斷。
(二)診療范圍
1.心臟搭橋、放置支架術后藥物治療;
2.與該心臟病或血管相關的原發疾病及繼發疾病的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十七、心臟瓣膜置換術后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患者行心臟瓣膜置換術后,經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確認需要在門診進行抗凝治療。
(二)診療范圍
1.抗凝、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擴血管的藥物治療;
2.心臟瓣膜置換術后繼發病及并發癥的治療;
3.原發心臟病及危險因素的相關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期后的相關檢查。
十八、重癥肌無力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院診斷證明或一次以上的住院相關資料;
2.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1)典型臨床癥狀;
(2)抗膽堿酯酶藥物試驗陽性;
(3)血清抗AchR抗體陽性;
(4)肌電圖報告支持重癥肌無力。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抗膽堿酯酶藥物、糖皮質激素、免疫抑制劑等);
2.對癥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十九、強直性脊柱炎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符合1項(及以上)臨床標準和放射學標準者。
(1)臨床標準:
①腰痛、晨僵3個月以上,活動改善,休息無改善;
②腰椎額狀面和矢狀面活動受限;
③胸廓活動度低于相應年齡、性別正常人。
(2)放射學標準:雙側≥Ⅱ級或單側Ⅲ~Ⅳ級骶髂關節炎。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及藥物不良反應的對癥治療;
2.疼痛的對癥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期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腎病綜合征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1)24小時尿蛋白定量、血漿白蛋白、血脂、腎功能檢查結果符合大量蛋白尿、低蛋白血癥;
(2)有明顯的腎病綜合征的臨床表現,24小時尿蛋白定量接近但未達3.5g/d?,需定點醫療機構專科副主任(含)以上醫師簽署診斷證明書和病情說明,并根據相關病史資料、24小時尿蛋白定量、血漿白蛋白、血脂、腎功能檢查等進行認定。
(二)診療范圍
1.引發腎病綜合征的原發疾病的治療(如糖皮質激素、細胞毒藥物等);
2.對癥治療(利尿、抗凝、降脂);
3.激素及免疫抑制劑治療不良反應的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一、硬皮病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院診斷證明或一次以上的住院相關資料;
2.臨床表現或相關檢查、化驗符合硬皮病診斷標準。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如血管活性劑、結締組織形成抑制劑、糖皮質激素、免疫抑制劑等);
2.對癥治療;
3.治療期間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二、運動神經元病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院診斷證明或一次以上的住院相關資料;
2.同時符合以下4項:
(1)慢性進程;
(2)表現肌無力或肌萎縮,伴或不伴有肌束震顫;
(3)上下運動神經元受累征象,無感覺障礙;
(4)典型神經源性改變肌電圖(近2年資料)。
(二)診療范圍
1.對癥支持治療;
2.并發癥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三、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實驗室檢查:如血液學檢查、骨髓檢查、染色體檢查等符合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的診斷標準。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包括激素治療、細胞因子、免疫調節治療、化學治療等);
2.對癥支持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四、原發性青光眼
(一) 認定標準
同時符合1加2、3、4中的二項以上
1.近一年的相關病史資料;
2.眼壓升高(>2lmmHg,臥位測量>23mmHg(Goldmann壓平眼壓計);
3.視網膜神經纖維層缺損或視盤改變(視盤損害);
4.視野缺損(青光眼性視野損害)。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五、癲癇病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腦電圖描記報告符合癲癇的診斷標準;
3.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院證明書或住院病歷。
具備以上第1、2條或第3條的可認定。
(二)診療范圍
1.抗癲癇藥物治療;
2.鎮靜催眠、抗焦慮藥物治療。
二十六、慢性阻塞性肺病
(一)?認定標準
同時符合以下1、2、3項:
1.有慢性咳嗽、咳嗽痰、氣喘病史在兩年以上;慢性支氣管-肺組織、胸廓或肺血管病變的病歷記錄;
2.肺功能檢查:FEV1/FVC〈70%,FEV1≤50%預計值;
3.X線、ECG、CT等檢查排除其他疾病。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七、小兒腦性癱瘓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院診斷證明或一次以上的住院相關資料;
2.臨床表現或相關檢查符合小兒腦性癱瘓診斷標準。
(二)診療范圍
1.康復治療;
2.藥物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八、性早熟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院診斷證明或一次以上的住院相關資料;
2.二級專科醫院診斷證明或一次以上的住院相關資料;
3.相關檢查符合性早熟診斷標準。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九、小兒智力障礙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院診斷證明或一次以上的住院相關資料;
2.二級專科醫院診斷證明或一次以上的住院相關資料;
3.臨床表現或相關檢查符合小兒智力障礙診斷標準。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對癥綜合治療;
3.并發癥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三十、廣泛性發育障礙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院診斷證明或一次以上的住院相關資料;
2.二級專科醫院診斷證明或一次以上的住院相關資料;
3.臨床表現或相關檢查符合廣泛性發育障礙診斷標準。
(二)診療范圍
1.對癥綜合治療;
2.并發癥治療;
3.藥物輔助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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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說明:1.申請人提供疾病證明、出院記錄、相關檢查及化驗結果等;惡性腫瘤患者還應提供放、化療方案。
??????????????? 2.本表一式兩份;一份社保經辦機構,一份定點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