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醫保局、財政局,市屬公立醫療機構:
《黃山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黃山市醫療保障局 ??????????????黃山市財政局
? ? ? ? ? ? ? ? ? ? ? ? ? ? ?2021年5月18日
黃山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的實施意見》(皖醫保秘〔2020〕88 號)和黃山市醫療保障局等7部門《黃山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大區域范圍工作實施方案》(黃醫保〔2020〕32號)等文件精神,嚴格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以下簡稱“集采藥品”)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切實發揮結余留用政策的激勵導向作用,提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參與改革的積極性,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集采藥品實施預算管理。市及各區縣醫保部門在定點醫療機構的總額預算或總額控制指標內,對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的醫保目錄內藥品(下稱“集采藥品”),在采購周期內按年度實施醫保資金預算管理。原則上根據各定點醫療機構上報集采藥品的采購需求量(并參考上年度通用藥品名實際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藥品加權平均價格、上年度統籌地區醫保基金實際支付比例、醫療需求合理變化、集采通用名藥品統籌地區參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確定集采藥品醫保資金預算。
二、考核定點醫療機構。每批藥品一個采購年度完成后,市及各區縣醫保部門要通過調取數字、現場查看等方式對轄區內每家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考核。參加考核的定點醫療機構為參加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的公立醫療機構。主要考核執行藥品集采規定、合理控制藥品費用、落實集采和價格政策等內容,具體指標見附件1。市醫保局根據運行情況及上級政策對考核指標及分值動態調整。
三、核定結余留用金額。結余留用金額的計算方法按照公式計算,具體公式見附件2。公式中的“結余留用比例”,由市及各區縣醫保部門根據各定點醫療機構的考核結果打分確定:以100分為滿分,原則上考核分值90(含)分以上按照結余測算基數的40%作為結算留用資金;考核分值80(含)分-90分按照結余測算基數的35%作為結算留用資金;考核分值70(含)分-80分按照結余測算基數的30%作為結算留用資金;考核分值60(含)分-70分按照結余測算基數的25%作為結算留用資金;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結余留用資金不予撥付。
四、結算結余留用資金。市及區縣醫保和財政部門根據考核得分結果確定最終的結算留用資金。由醫保部門提交撥付申請,經財政部門核定后撥付到位,醫保經辦機構按年度一次性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基金。區縣定點醫療機構留用資金由區縣醫保基金撥付,市屬定點醫療機構按照上年度基金支付總額占比由市與區縣醫保基金共同撥付。集采藥品結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科目。定點醫療機構應完善內部考核辦法,根據考核結果分配結余留用資金,主要用于相關人員績效,激勵其合理用藥、優先使用中選產品。定點醫療機構將集采藥品結余留用收入列入其他收入科目,并按照要求做好財務核算,接受相關部門審計核查,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
五、認真組織實施。市及各區縣醫保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及時落實定點醫療機構結余留用政策,做好集采藥品醫保資金預算管理、定點醫療機構考核、結余留用資金核定和結算等工作,規范完善考核工作臺賬,建立健全集采藥品結余留用資金的初審、復核、申請、審批、撥付等環節。
執行期間,國家和省有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附件:1.公立醫療機構落實集采工作考核指標評分表
2.結余留用資金計算公式
附件1:
公立醫療機構落實集采工作考核指標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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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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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標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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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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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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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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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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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藥品集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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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按時完成國家組織集中采購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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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選藥品分別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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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藥品未完成約定采購量的扣2分,扣完為止。未按時完成約定采購量,該中選藥品不核算結余留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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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單個中選產品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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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療機構30天回款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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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30天實際支付給生產企業的金額和采購總金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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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率=100%,20分;
100%>回款率≥80%,15分;
80%>回款率≥60%,10分;
回款率<6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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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單個中選產品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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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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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控制藥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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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點醫療機構藥品費用增長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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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費用增長率=(本年度藥品支出額-上年度藥品支出額)/上年度藥品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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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長率<10%,20分;
增長率≥1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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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有集采中選產品,一年計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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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中選產品采購量占比(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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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選產品采購量/中選產品采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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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藥品不超過1:1得5分,1個藥品超過1:1的扣1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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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單個中選產品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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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中選產品使用金額占比(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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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選產品使用金額/中選產品使用金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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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藥品不超過1:1得5分,1個藥品超過1:1的扣1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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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單個中選產品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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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實集采價格等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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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醫療機構所有藥品線下采購占比(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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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實際藥品采購總額-平臺采購額)/定點醫療機構實際藥品采購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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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下采購占比超過5%的,醫療機構該批次所有中選藥品不核算結余留用資金(現有政策允許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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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有集采中選產品,一年計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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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執行集采政策(如準確報量等)的違規次數(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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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報量,主動配合集采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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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查實的違規行為一次扣5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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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價格違規次數(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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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醫保部門政策,按實際服務數量收費,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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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查實的違規行為一次扣1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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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集采中選藥品的規范流轉(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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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不得轉賣集采中選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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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查實的違規行為一次扣2.5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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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宣傳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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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醫療機構對醫務人員相關政策培訓情況(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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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及時加強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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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相關培訓記錄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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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醫療機構對國家集采政策落實的配套制度制訂情況(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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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完善制度,加強內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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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制訂相關制度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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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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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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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結余留用資金計算公式
集采藥品醫保資金預算=約定采購量基數×集采前通用名藥品加權平均價格×統籌地區醫保基金實際平均報銷比例×集采通用名藥品統籌地區參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結余測算基數=集采藥品醫保資金預算-(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中選價格+非中選產品使用金額)×統籌地區醫保基金實際平均報銷比例×集采通用名藥品統籌地區參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結余留用金額=結余測算基數×結余留用比
注:集采前通用名藥品加權平均價格、統籌地區醫保基金實際平均報銷比例、集采通用名藥品統籌地區參保患者使用量占比均由市醫保局統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