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免费av网站,国产丰满麻豆videossexhd,狠狠躁狠狠躁免费东京热AV,av导航在线

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歡迎來到泰茂醫療器械招標網

當前位置: 行業動態> 政府動態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醫藥發展條例
發布時間:2025/08/19 信息來源:查看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0號)

???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醫藥發展條例》經2025年1月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25年7月31日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5日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藏醫藥發展條例》的決定

(2025年7月31日甘肅省

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 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醫藥發展條例》進行了審查,現決定予以批準,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醫藥發展條例

??? (2025年1月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1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 目 ? 錄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保障與服務

??? 第三章 ?藏醫藥資源保護和利用

??? 第四章 ?人才培養

??? 第五章 ?產業發展

??? 第六章 ?科研與創新

??? 第七章 ?宣傳推廣與交流

??? 第八章 ?監督與管理

??? 第九章 ?法律責任

???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藏醫藥,發展藏醫藥事業,發揮藏醫藥在醫療、預防、保健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甘肅省中醫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藏醫藥是我國傳統民族醫藥瑰寶之一,是中華醫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反映藏民族在青藏高原特殊環境下積累起來的對生命、健康、疾病的認識和經驗,具有悠久歷史文化傳統、地域特點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

???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藏醫藥醫療、預防、保健、教育、科研、產業發展、文化傳播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法律、法規對藏醫藥領域執業醫師、藥品和醫療機構管理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條 發展藏醫藥應當遵循藏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保護、扶持、創新、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傳承精華、守正創新,保持、發揮藏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藏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逐步實現藏醫藥發展科學化、規范化和現代化。

???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藏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藏醫藥區域發展布局,建立健全藏醫藥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推進藏醫藥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是藏醫藥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

???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教育、科學技術、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藏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資助藏醫藥事業,建立藏醫藥發展基金,支持舉辦藏醫(專科)醫院、科研機構。

??? 第七條 每年10月22日是世界傳統醫藥日同時為自治州藏醫藥宣傳日。

第二章?保障與服務

???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衛生健康投入中統籌安排藏醫藥事業發展經費,并將藏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 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藏醫藥工作跨部門協調機制,協調做好藏醫藥發展規劃、標準制定、質量管理等。

???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藏醫藥管理機構,完善藏醫藥服務監管機制。

???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藏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將藏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 第十二條 政府舉辦的藏醫醫療機構,其規模和等級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合并、撤銷政府舉辦的藏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藏醫醫療性質,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的意見。

???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康復醫院、傳染病醫院、婦幼保健機構以及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置藏醫科室和藏藥房,并按規定配備專業人員和病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可以設置藏醫館,配備藏醫師;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根據需要提供藏醫藥服務。

??? 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藏醫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納入提供社會醫療保障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范圍。

??? 依據國家規定制定符合藏醫藥服務特點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支持符合規定的藏藥制劑品種優先在各級醫療機構調劑使用,并將符合條件的藏藥制劑、診療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已納入全省醫保目錄的同品名藏藥(國藥準字、院內制劑)品種,允許醫療機構醫保對碼報銷。

??? 第十四條 開展藏醫藥服務應當以藏醫藥學理論為指導,運用藏醫藥技術方法,符合藏醫藥服務基本要求,保證療效和安全為目的。在醫療活動中結合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于發揮藏醫藥特色和優勢。

??? 第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價格管理權限,合理確定藏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體現藏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

??? 第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醫藥衛生政策,應當有衛生健康部門和藏醫藥專家參加,注重發揮藏醫藥優勢,落實對藏醫藥的支持政策。

??? 第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藏醫藥機構、人員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和院前急救體系,推廣有效方劑和特色技術,發揮藏醫藥在傳染性疾病預防和救治中的作用。加強藏醫藥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應急能力建設、人才資源儲備。

??? 第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和藏醫執業醫師運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藏醫藥新型醫療服務。規范管理和發展互聯網醫院。

???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藏醫藥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在省內外開辦連鎖醫療機構,支持藏醫醫療機構跨地區牽頭組建或參與各類醫療聯合體及專科聯盟建設。

??? 社會力量舉辦的藏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同等權利。

??? 對社會力量舉辦只提供傳統藏醫藥服務的藏醫門診部、診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不作布局限制。?

???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藏醫藥評審、評估、鑒定的專門組織,開展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藏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鑒定和考試工作,應當有藏醫藥專家參加。

??? 第二十一條 發布藏醫醫療廣告和藏藥廣告的,應當依法獲得廣告批準文號,并根據批準內容依法發布。?

第三章?藏醫藥資源保護和利用

???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藏藥材資源保護、馴化和培育,對野生藏藥材資源實行動態監測和定期普查,合理開發利用動物、植物、礦物類藏藥材資源,嚴禁亂捕、濫獵、亂采、濫挖。

??? 鼓勵和支持人工種植、養殖道地藏藥材以及替代品的選育、研究與開發。培育和保護藏藥材知名品牌,促進藏藥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相關規定組織指導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制定甘南道地藏藥材目錄,建立藏藥材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基地。

???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藏藥材標準體系。

???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對本行政區域藏藥材資源進行品種選育和產地保護。

???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編制道地藏藥材種植養殖區域規劃方案,加強藏藥材種植養殖基地建設,促進藏藥材規范化和規模化生產,支持道地、特色藏藥材品種申報地理標志產品,培育甘肅道地藥材名優品牌。

??? 第二十六條 藏藥材的種植養殖、采集、儲藏、初加工、包裝、倉儲、加工炮制等應當遵從傳統藏藥有關標準要求,符合技術規范、標準和管理規定。

??? 禁止生產、經營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霉爛變質的藏藥材、藏藥飲片;禁止濫用硫磺熏蒸、染色等違規方式加工藏藥材。

???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級藏醫醫療機構制劑室建設,保護傳統藏藥炮制技術和工藝,支持應用傳統工藝炮制藏藥。鼓勵和支持各級藏醫醫療機構研制、推廣應用經典名方和特色明顯、安全有效、使用廣泛的藏藥制劑。

??? 藏醫醫療機構配制藏藥制劑應當依法依規采購特需名貴藏藥材。

第四章?人才培養

???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藏醫藥教育,持續增加教育投入,支持藏醫藥教育院校改善辦學條件,建立規模適宜、專業適當、層次和結構合理的藏醫藥教育布局。鞏固和完善臨床教學(實習)基地建設,形成院校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藏醫藥人才培養體系。

??? 第二十九條 實施藏醫藥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加強藏醫藥經典理論和藏醫藥臨床實踐教育,體現藏醫藥學科特色,符合藏醫藥學科發展規律。實施醫療機構與藏醫教學師資人員的互派共享模式,注重傳統教育方式和現代教育方式相結合。

??? 第三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層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中西醫理論和實踐技能、公共衛生服務等相關知識、中藏醫類別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

???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藏醫藥師承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藏醫醫師、藏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

???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藏西醫結合人才培養政策,鼓勵藏醫專業人員學習中西醫,中西醫專業人員學習藏醫術,培養高層次的藏西醫結合人才和能夠提供藏中西醫結合服務的全科醫生。

??? 取得醫師資格的藏醫醫師,參加其他類別醫學專業轉崗培訓,經考核合格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醫療技術方法。鼓勵臨床類別執業醫師、全科醫生、鄉村醫生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轉崗培訓或者專業進修,經考核合格可以在臨床工作中提供相應的藏醫藥服務。

???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人社等部門應當完善符合藏醫藥崗位特點的人才培養機制,加強藏醫藥學科帶頭人、學術帶頭人、優秀藏醫臨床人才、中青年技術骨干的培養。

??? 第三十四條 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程。

??? 自治州、縣(市)公立藏醫醫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藏醫藥特設崗位,引進高層次藏醫藥人才。

第五章?產業發展

??? 第三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藏醫藥文化、藏醫醫療、藏藥材資源和藏藥制劑(飲片)生產研發等優勢,推動藏醫藥事業產業融合發展,堅持藏醫藥產業發展與生態保護相協調,衛生健康、工業信息、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制定藏藥產業發展規劃,協同推進藏醫藥全產業鏈發展。

??? 鼓勵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在藏醫藥產業發展、服務模式、經營管理體制機制等方面進行改革創新。

??? 第三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藏藥材人工種植養殖總體規劃布局,加強野生藏藥材良種繁育基地和規范化種植養殖基地建設,推廣藥材種植養殖技術,培育龍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推動農企聯結,引導股份合作,提升藏藥材種植養殖產業化水平。

??? 自治州發展藏藥材標準化種植養殖,嚴格管理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藏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支持藏藥材良種繁育,提高藏藥材質量。

??? 第三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企業強強聯合、優勢互補,推動藏藥產業集約式發展。在倉儲物流、產品研發、生產優化、營銷創新等關鍵環節,培育藏藥龍頭企業,提升企業綜合實力和核心產品競爭力。

??? 第三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和扶持藏藥開發和利用,落實國家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實體經濟、企業技術創新、農產品初加工等方面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藏藥生產企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

??? 第三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藏藥材收儲制度,支持建設標準化、規模化藏藥材倉儲冷鏈、物流基地。重點扶持培育規模以上的藏藥材種植、生產、銷售企業。?

??? 第四十條 鼓勵藏藥生產企業和制劑室運用現代技術工藝開展藏藥材精深加工,研發、推廣藏藥保健品、藥膳、化妝品、藏藥浴等甘南道地藥材系列產品;支持企業開發藏醫特色診療設備,推進藏醫藥產業創新升級。

??? 第四十一條 支持醫療機構和社會資本推動藏醫藥養生旅游產業、大健康產業、文化產業等藏醫藥相關產業發展,促進藏醫藥與養生保健、養老、文化旅游、互聯網等產業的融合。?

第六章?科研與創新

??? 第四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藏醫藥科學研究納入地方科技發展總體規劃,科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在科技計劃項目中將藏醫藥科學研究列為重點領域和方向予以支持,設立藏醫藥發展專家智庫。

??? 第四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支持創建各類藏醫藥創新研發平臺建設。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藏醫藥研究方法,開展藏醫藥學科研究,加強藏西醫結合研究,促進藏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傳承和創新,挖掘、整理藏醫藥特色診療技術和方法并積極推廣。

??? 第四十四條 加強藏醫藥基礎理論和藏醫藥應用技術研究。充分利用藏藥材資源和優勢,開展藏藥研究工作,積極開發、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推進科研成果產業化。

??? 加強藏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加大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鼓勵創新主體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創新成果。

??? 第四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藏醫藥典籍研究利用,挖掘、研究藏醫藥歷史文化資源,形成具有甘南特色的藏醫藥文獻及診療方法和技術;對藏醫藥文化古跡、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其他有價值的歷史遺存進行保護、修繕、研究、利用。

??? 第四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對本行政區域內名老藏醫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秘方以及民間藏醫藥技術方法、藏藥炮制工藝等進行保護、整理、開發;支持經典名方、民間驗方藥理研究以及生產技藝的傳承,推動以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療效確切藏藥制劑為基礎的藏藥新藥研發。?

??? 第四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藏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申報、傳承工作,并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傳承活動。?

第七章?宣傳推廣與交流

??? 第四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對藏醫藥文化的宣傳和科學普及工作,廣泛宣傳藏醫藥理論體系和特色優勢,提高藏醫藥知名度。打造藏醫藥地域品牌。支持藏醫藥企業積極創立中國馳名商標。

??? 第四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藏醫藥文化(展示、體驗)館和宣傳教育基地建設,鼓勵創作藏醫藥科普作品、影視作品等文化產品。

??? 鼓勵和支持在中小學開設藏醫藥健康科普文化課堂。

??? 統籌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類媒體開展藏醫藥知識宣傳,弘揚藏醫藥文化。

??? 第五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藏醫藥對外合作交流,推進藏醫藥醫療服務、技術合作、服務貿易等交流活動,擴大藏醫藥影響力。

??? 鼓勵有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國(境)外開展藏醫藥合作項目,開辦藏醫醫院、藏醫特色專科醫院、診所和藏醫藥養生保健機構。

??? 第五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藏醫藥學術團體建設,發揮學術團體交流平臺,開展國際間、地區間藏醫藥交流與合作,促進藏醫藥學術、人才和技術交流。

第八章?監督與管理

??? 第五十二條 政府舉辦的藏醫醫療機構建設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定,藏醫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 第五十三條 從事藏醫醫療活動的從業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有關規定,應當通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相應醫師資格,并進行執業注冊。

??? 以師承方式學習藏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民間藏醫和寺院藏醫行醫者,由兩名以上藏醫醫師推薦,經省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取得相應藏醫醫師資格,并進行執業注冊。

??? 鼓勵退休藏醫醫師和藏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到基層執業服務。

??? 第五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和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藏藥材種源和種植養殖過程管理以及藥材質量監督管理。

???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藏藥生產流通全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設立區域性藏藥制劑檢驗檢測中心(實驗室),規范開展藏藥制劑質量的檢測,并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保障藏藥制劑質量安全。

??? 第五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技術和服務內容的監督檢查。

??? 第五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藏醫藥廣告宣傳、養生保健服務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假借藏醫藥名義虛假宣傳、騙取財物等活動。

??? 第五十七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開辦藏藥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建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生產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 開辦藏藥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 醫療機構配制藏藥制劑,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委托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其他醫療機構配制藏藥制劑。醫療機構委托配制藏藥制劑,應當向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 醫療機構配制藏藥制劑應當執行《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備案的藏藥制劑品種的不良反應監測,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 醫療機構對其配制的藏藥制劑的質量負責;委托配制藏藥制劑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對所配制的藏藥制劑的質量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章?法律責任

??? 第五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擅自合并、撤銷政府舉辦的藏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性質的;

???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執業許可證或者執業證書的;

???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失職瀆職的。

???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附 ?則

???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2001年9月28日經甘肅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公布實施的《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發展藏醫藥條例》同時廢止。



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京ICP證140722號 藥品醫療器械網絡信息服務備案(京)網藥械信息備字(2023)第00464號網絡備案:京ICP備12039121號-1
京公網安備11010802045750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清路9號匯智大廈B座7層 www.rongzhiquan.com ?2017-2025 泰茂股份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