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滁州市醫保局在全省率先制定出臺《滁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四章二十三條,自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從三個方面有效應對了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發生率高、情形復雜多樣情況,解決了長期以來意外傷害界定無可操作性強的指導辦法,無統一標準的經辦流程等問題。
一是明確支付范圍和待遇標準。詳細對基本醫保意外傷害支付、不予支付范圍作了明確界定,明確參保人的三類意外傷害醫療費可納入醫保報銷范圍,包括參保人在無他方責任情況下發生的意外傷害;經縣級以上司法、仲裁等部門認定參保人承擔部分責任的意外傷害,參保人應承擔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依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執行。明確對四類意外傷害按照普通疾病待遇支付情況,有效發揮基本醫保民生保障作用。
二是明確補償流程和經辦機構。結合當前我市醫保經辦實際情況,統籌基金監管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進一步梳理意外傷害的備案管理、材料申報、費用結算流程,出臺限時辦結、直接結算等舉措,推動意外傷害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發展。
三是明確監督管理和有關要求。分別從參保人、協議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幾個主體明確責任要求。對參保人從基金監管方面,對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從制度建設、人員配備、診療行為、檔案管理等方面,對醫保經辦機構核查管理方面均作出了明確要求,有效規范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管理,保障醫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切實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