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醫保發〔2021〕14號
各區縣(自治縣)醫保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有關醫療機構,有關企業,重慶藥品交易所公司:
??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藥品交易采購機制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0﹞134號)要求,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按照《重慶市藥品交易采購掛網工作細則(試行)》,通過競價、議價、聯動全國最低價等方式,形成合理的藥品價格,實現醫保支付標準與藥品掛網價格協同,完善醫保支付標準制度體系。為調動醫藥企業、醫療機構參與改革的積極性,推進醫療保障和醫藥服務高質量協同發展,保障群眾獲得優質實惠的醫藥服務,結合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實施對象
?? 醫保定點醫藥機構。
二、醫保支付標準聯動掛網價格
?? 遵循藥品醫保支付標準與掛網價格協同的總體原則,其中:重慶藥品交易所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掛網采購藥品的掛網價格作為藥品的支付標準,即支付最高限額。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和非中選藥品、國家談判藥品和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等藥品的支付標準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已制定政府指導價的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按照國家公布的政府指導價作為支付標準支付。短缺藥按醫療機構自主議價采購形成的實際價格支付。其他無省級平臺掛網價格且不適用差比價規則的藥品,先按三級醫療機構自主議價采購形成的實際價格取均值支付,待其他省級平臺有掛網價格后再聯動調整支付標準。
三、企業申報材料要求
?? 企業在平臺申報掛網價格遞交資料,須同步遞交《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品種維護申請書》,確認在重慶銷售藥品國家醫保編碼、醫保目錄、國家談判等標識的信息。具體材料見《重慶市藥品交易采購掛網細則(試行)》。
四、調整周期
?? 所有限價掛網藥品醫保支付標準調整,以掛網價格信息調整的時間為準,原則上1年調整不少于1次,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統一調整;對新增掛網藥品的支付標準,按照掛網價格信息確定,即按月開展,于每月底統一調整。暢通網上信息交互,實現平臺和醫保系統數據庫同步共享。調整后醫保支付標準于次月生效。集中帶量采購和議價藥品、國家談判藥品、短缺藥品等按國家和我市的政策適時調整醫保支付標準。
五、規范經辦流程
?? 掛網價格按照平臺初審、重慶市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監督指導中心復核報市醫保局按程序審定后移交平臺掛網。市醫保局根據確定的藥品掛網價格協同調整支付標準,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同步更新醫保系統數據庫的藥品支付標準。
六、強化組織保障
?? 完善醫保支付標準與掛網價格協同是發揮醫保基金戰略性購買的重要舉措,關系參保患者、醫保定點醫藥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多方利益,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專人負責,按照工作流程組織開展藥品價格信息采集、初審、復審和信息維護等具體工作,確保此項工作高質量完成,進一步提高醫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實施過程中,發現新情況和新問題,應及時向市醫保局反饋情況,做好應對處置。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2月25日?
??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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