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
???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貫徹落實好十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范發展的意見》(國衛發〔2019〕42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對現行的《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評估辦法》部分規定進行調整,現將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 一、組織評估主體由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調整為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
??? 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無論是社會辦醫藥機構還是公立醫藥機構,其申請條件、評估標準、評估程序、完成時限等要素做到一視同仁,不得因其為社會辦醫藥機構而擅自增設前置申請條件。
??? 三、凡是正式運營3個月后的社會辦醫藥機構、公立醫藥機構,只要符合條件,均可向設區市醫療保障局提出醫保定點申請。設區市醫療保障局按照依法依規、節約政府公共資源、集中高效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定點醫藥機構的組織評估工作,自公告后3個月內完成評估。
??? 四、將“評估工作原則上每年集中進行一次”調整為“評估工作每年集中進行不少于2次”,并列入年度考評項目。
??? 五、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將評估結果在本局官網上進行公示,如無異議則發文公布,如有異議的進行核查,但不影響其他醫藥機構定點評估結果的公布。設區市醫療保障局的定點評估結果報省醫療保障局備案。
??? 六、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和醫保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協議管理,實行“總量控制、有進有出”的管理措施,建立完善定點醫藥機構退出機制。
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