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為加強醫保基金監督管理,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醫保基金監督,切實維護基金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3〕17號)、《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監督員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4〕2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20〕16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社會監督員)是指通過醫療保障部門公開選聘或特邀聘任、自愿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的社會各界人士。
???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社會監督員的選聘、管理等工作,指導、組織所聘社會監督員在職責范圍內開展監督活動。?
第二章??社會監督員的選聘
??? 第四條??社會監督員主要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代表、定點醫藥機構代表、有關領域專家學者、參保群眾及其他熱心醫療保障事業相關人士中選任。
??? 第五條??社會監督員聘任條件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 (二)熱心醫療保障事業,堅守為民情懷,有較強的責任心;
??? (三)堅持原則、實事求是,誠實守信、公道正派,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 (四)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未發生違紀違法等問題,沒有出現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等方面問題;
??? (五)熟悉相關領域法律法規,具備專業技能,善于聯系群眾,能夠履行監督員職責;
??? (六)保守秘密、遵守紀律,未經允許不得公開或泄露參與監督活動獲悉的工作內容和信息。
??? 第六條??社會監督員的選聘可分為公開選聘和特邀選聘兩種方式。
??? (一)公開選聘。公開發布選聘信息,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通過有效方式自愿報名并提交書面申請后,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申請人的專業背景、工作經歷、年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審核選聘;
??? (二)特邀選聘。醫保部門協調人大、政協、新聞媒體等部門和單位,推薦代表、委員以及有關工作人員作為特邀聘任社會監督員。
??? 第七條?社會監督員聘任程序
??? (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新聞媒體、官方網站等平臺向社會發布公告或向相關單位發出工作聯系函件;
??? (二)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填寫《河北省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監督員報名表》(見附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確認;
??? (三)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擇優選聘,頒發統一印制的聘書,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工作職責和紀律要求
??? 第八條?社會監督員工作職責
??? (一)積極學習宣傳醫保基金監管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醫療保障知識;
??? (二)監督定點醫藥機構及參保人員使用醫保基金情況,發現并及時反饋醫保基金使用違法違規行為線索;
??? (三)對醫療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委托的經辦機構依法依規履職等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完善醫保政策、優化醫保管理、強化基金監管等建議;
??? (四)根據醫療保障部門安排部署,積極參加宣傳、培訓、研討、監督檢查等活動;
??? (五)關注民生輿情,反映社會各方對醫保基金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主動參與網絡和媒體互動,弘揚正能量;
??? (六)積極參與醫療保障部門組織的其他社會監督活動。
??? 第九條?社會監督員紀律要求
??? (一)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內開展監督活動,不得利用監督員身份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利用監督員身份為個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 (二)不得與被監督對象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關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監督對象索取任何可能對工作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財物;
??? (三)在履行監督職責時,與被監督對象存在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監督公正實施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 (四)如實客觀反映問題,確保提供的線索、資料真實可靠;
??? (五)不得泄露監督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泄露參與監督活動所獲知的過程性信息、案件信息和未經確定的政策信息;
??? 第十條?社會監督員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從事監督工作范圍以外非法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章??社會監督員的管理
??? 第十一條??社會監督員實行聘任制,聘期2年,聘期內因本人原因不適宜擔任社會監督員的,予以解聘。
??? 第十二條??醫療保障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社會監督員的管理和聯絡,及時向社會監督員發送與其履行監督職責有關的文件、簡報、信息等各種資料。
??? 第十三條??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社會監督員會議,組織培訓、探討問題、交流經驗、總結工作,聽取社會監督員的意見、建議,并向其通報當前和今后一個階段的工作重點和要求。必要時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社會監督員召開專題性會議。
??? 第十四條??醫療保障部門可采取電話、郵件、微信、登門走訪等多種形式保持與社會監督員的密切聯系,聽取其對監督工作的意見、建議。對社會監督員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轉遞的群眾來信及舉報投訴,醫療保障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并及時向社會監督員反饋辦理和落實情況。
??? 第十五條??社會監督員工作為公益屬性,應積極提供有價值的意見、建議和問題線索。對涉嫌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進行舉報、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河北省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 第十六條??社會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對其聘任,收回聘書并向社會公布解聘結果。
??? (一)聘用期內未履行本辦法之規定,或者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分、黨紀處分的,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以及有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 (二)申請報名時個人信息與事實不符的;
??? (三)本人提出申請要求解除聘任的;
??? (四)因個人原因無法勝任社會監督員工作的;
??? (五)其他原因需要解除聘任的。
第五章??附則
??? 第十七條?市級醫療保障部門應參照本辦法,負責組織招聘和管理本級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監督員,并組織開展培訓、座談、調研等活動,邀請社會監管員參與監督檢查實踐,激發社會監督參與熱情。
??? 第十八條??市級醫療保障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合理確定社會監督員數量,完善考核退出機制,建立社會監督員庫并實現動態管理。
???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河北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