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衛發〔2020〕46號
各市、縣(市、區)衛生健康委(局)、黨委政法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殘聯:
??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精神衛生條例》關于對生活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家庭和履行監護職責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給予補助的要求,切實加強和規范全省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照料和管理服務,省衛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殘聯等單位制定了《浙江省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補助和看護補貼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 ? ?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
浙江省公安廳 ? ? ? ? ? ? ?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 ? ? ? ? ? ? ? ? 浙江省殘聯
2020年12月3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浙江省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補助和看護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和規范我省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以下簡稱患者)監護和管理服務,根據《浙江省精神衛生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患者實施監護補助和看護補貼。
第二條 監護補助是指對具有危險性評估等級風險的患者的監護人有效履行監護責任給予的補助。
第三條 具有危險性評估等級的患者主要包括兩類:
(一)I類患者:臨床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六種嚴重精神障礙且危險性評估等級為1-2級的患者;
(二)Ⅱ類患者:臨床診斷為嚴重精神障礙(不限于上述六種嚴重精神障礙),且危險性評估等級為3級及以上或曾發生肇事肇禍行為的患者。
各地應根據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規范相關規定,對患者危險性行為等級進行動態評估管理。
第四條 看護補貼是指對納入當地村(社區)管理的特困供養、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患者,為保障其護理、照料等基本需要給予的補貼。
第五條 監護補助發放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患者納入當地社區管理治療且簽署知情同意書;
(二)相關業務部門信息管理系統中已登記監護人信息;
(三)監護人較好履行監護、照料、送診救治等監護責任;
(四)監護人積極主動配合社區患者管理工作。
第六條 監護補助標準為I類患者每人每月150元,Ⅱ類患者每人每月400元。看護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各地可結合實際,對補助范圍和發放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第七條 監護補助、看護補貼按月計算、按年發放。
(一)監護補助具體發放按以下規定執行:
1.患者年度內未發生肇事肇禍行為的,按補助標準和年度內危險性評估等級為1-5級的實際月數計算發放;
2.患者年度內發生肇事肇禍行為的,監護補助從當月起停發6個月(跨年度的順延到次年),其余月份符合發放條件的,按標準計算發放;
3.患者經評估后危險性行為等級為0級的,自次月起停止發放;
4.患者失訪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發放;
5.患者因嚴重精神障礙住院治療期間(年度內單次累計超過1個月的)停止發放。
(二)看護補貼具體發放按以下規定執行:
1.看護補貼按患者被認定為特困供養、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對象的實際月數計算發放;
2.患者失訪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發放;
3.看護補貼與監護補助可同時享受,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由監護人擇一享受。
第八條 監護人于每年8月底前向村(社區)提出監護補助申請,村(社區)于9月10日前統一向所在鄉鎮(街道)申報(見附件),鄉鎮(街道)審核后于9月20日前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由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對患者肇事肇禍情況、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情況等進行審核認定后,于9月底前將相關申報材料報縣級財政部門。
第九條 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省殘聯等部門通過信息系統比對,初步確定符合看護補貼發放條件的人員名單并發放給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由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民政、殘聯等單位復核認定后,于9月底前將看護補貼人員名單報縣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縣級財政部門對監護補助和看護補貼申報材料復核后,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由鄉鎮(街道)于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監護補助和看護補貼資金發放至符合條件的患者監護人。
第十一條 各地要加強監護補助和看護補貼發放管理,對審核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等造成冒領、多領監護補助或看護補貼的,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2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