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醫療救助體系,增強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遵義實際,我局起草了《遵義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一、通過郵箱發送郵件至294507156@qq.com,郵件主題注明“遵義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反饋意見”。
二、將《反饋意見》郵寄至: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府前路遵義市行政辦公中心2號樓464室(遵義市醫療保障局業務科收),并在信封上注明“遵義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反饋意見”。
反饋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7月23日。
聯系電話:0851-27616820
附件:遵義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遵義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7月9日
附件:
遵義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醫療救助體系,增強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救助堅持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分類救助、動態管理、托住底線;
(二)政府主導、制度銜接、資源統籌、多元救助;
(三)公正公開、規范管理、高效快捷、便民利民;
(四)量力而行、保障適度、權責清晰、穩健持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指對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群眾,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大額住院醫療補助、補充醫療保險等結算支付后實施的幫助和支持。
第四條醫療救助政策實行全市統一,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救助管理、服務和監督。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六條醫療救助對象為遵義市戶籍或具有居住證且在當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并經相關部門認定的下列人員:
(一)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脫貧人口、因醫療自付費用過高導致家庭無力承擔的患者(即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且個人自付合規醫療費超過家庭前12個月總收入50%以上者);
(二)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中的長期保障戶及80歲以上老年人,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家庭經濟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指人均收入高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以下的家庭);
(三)殘聯認定的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殘疾人;
(四)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適用優撫專門政策,不計此列);
(五)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的艾滋病人、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者;
(六)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醫療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三章 救助范圍、標準及方式
第七條門診醫療救助。救助對象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產生的合規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大額住院醫療補助、補充醫療保險等結算支付后,按下列規定給予救助:
(一)門診醫療救助年度最高限額為2000元/年/人;
(二)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中的長期保障戶及80歲以上老年人,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門診就醫產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在年度門診最高救助限額內按100%比例給予救助;
(三)其他醫療救助對象患符合門診慢性病救助病種的,門診就醫產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在年度門診最高救助限額內按70%比例給予救助。上級醫保部門對相關病種有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住院醫療救助。救助對象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產生的合規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大額住院醫療補助、補充醫療保險等結算支付后,按下列規定給予救助:
(一)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中的長期保障戶及80歲以上老年人,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政策內個人自付費用按10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50000元/年/人;
(二)家庭經濟困難精神障礙患者和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優撫對象,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者,政策內個人自付費用按7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40000元/年/人;
(三)其他符合醫療救助的對象,政策內個人自付費用按5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30000元/年/人。
第九條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是針對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人員患重大疾病定點救治實施的救助。
(一)重大疾病定點救治病種和醫療保障待遇按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救助對象患重大疾病的,按重大疾病定點救治醫療保障待遇政策結算支付后,政策內個人自付費用按10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50000元/年/人。
第十條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身份明確的醫療救助對象,按下列方式結算支付:
(一)“一站式”結算。依托醫療保險信息平臺,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同步“一站式” 即時結報,減輕醫療救助對象墊支負擔;
(二)對各種原因未能在定點醫療機構“一站式”即時結報的,由救助對象提供有關就醫資料,到本市轄區內縣級醫保經辦機構申請手工報銷。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不納入醫療救助結算支付范圍:
(一)未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
(二)未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
(三)不符合醫療保險政策支付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十二條醫療救助資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中央、省財政補助資金;
(二)市、縣財政預算資金;
(三)醫療救助資金利息收入;
(四)社會各界捐贈資金;
(五)按規定可用于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三條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獨立核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醫療救助資金籌集使用情況應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醫療救助市級統收統支前,各地超支的醫療救助資金由縣(市、區)財政負責承擔;中央、省、市下達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節余的,按規定足額上繳;醫療救助實行市級統收統支后,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強化醫療救助資金預算約束和績效管理,健全醫療救助資金審核支付、財務決算、監測預警、清算審計、績效評價等工作機制,加強運行監測分析,確保醫療救助資金運行安全、使用有效。
第五章 救助實施與監督
第十六條醫療救助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市、區)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轄區醫療救助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第十七條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健全完善醫療救助管理規章制度,優化醫療救助流程,拓寬經辦服務載體,簡化辦事程序,提高管理服務效率。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籌集并及時足額撥付,加強醫療救助資金監督管理,并根據工作需要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鄉村振興、民政、殘聯、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辦法第六條所列相應類別醫療救助對象申請受理、審核認定,配合做好醫療救助有關工作。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醫療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由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牽頭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監督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足額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截留等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稅務、人社、市場監管、教育、大數據等部門負責配合做好醫療救助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應遵守法律法規、協議管理等規定,規范診療服務行為,減少患者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防止醫療救助金流失或浪費。
第二十三條各級各部門應加強醫療救助檔案管理(含電子檔案),確保醫療救助檔案真實完整、有據可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各部門應強化醫療救助監督管理,對醫療救助實施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遵義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遵府辦發〔2016〕60號)同時廢止。實施過程中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救助資金運行情況等,由市醫療保障局適時對醫療救助政策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集采范圍外-規格型號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集采范圍外-產品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未中選-規格型號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不視為非中選-產品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不視非中選-系統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中選-規格型號表)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中選-產品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中選-系統表)
2025年吉林省關于申請增補產品清單202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