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現將《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療機構制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9月16日?
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醫療機構制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療機構制劑支付管理工作,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設區市推薦、專家遴選、公示、發布等程序,科學制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以下簡稱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制劑目錄,并結合實際動態調整。堅持中西醫并重,結合基金負擔能力,合理確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用藥需求。
第三條??納入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制劑,應經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取得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或者傳統中藥制劑備案號,并符合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等基本條件。
第四條??取得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或者備案號的定點醫療機構(不含省屬醫療機構,下同),申請將醫療機構制劑納入基金支付范圍的,可向所在地設區市醫療保障部門申報,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復印件,如委托配制的,提供醫療機構制劑委托配制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復印件或省藥品監管部門網站公示的傳統中藥制劑備案信息截圖;
(三)醫療機構制劑名稱、類別、劑型、規格、包裝、國家醫保醫療機構制劑代碼、適應癥等基本信息;
(四)可在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需提供經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調劑使用的批準文件。
第五條??以下情形的醫療機構制劑不納入基金支付范圍:
(一)主要起滋補、保健作用的制劑;
(二)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制劑;
(三)用于預防和避孕的制劑;
(四)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制劑;
(五)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制劑;
(六)酒制劑、茶制劑,各類果味制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
(七)已被相關部門取消或禁止配制的制劑;
(八)其他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制劑。
第六條??設區市醫療保障部門收到醫療機構申請后,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當地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上報納入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制劑推薦品目。
第七條??省級醫療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專家對設區市推薦的醫療機構制劑品目,按照臨床必需,安全有效的評審原則,結合基金承受能力進行遴選,制定納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圍醫療機構制劑目錄。
第八條??經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診療方案的醫療機構制劑,經省重大疫情綜合醫療保障應急處置聯席會議研究,按程序可臨時納入基金支付范圍。
第九條??納入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制劑,僅限于本醫療機構使用或藥品監管部門規定的調劑范圍使用,按乙類藥品管理,醫療機構制劑個人自付比例由各設區市醫療保障部門確定。
第十條??醫療機構制劑名稱、劑型、包裝等需要變更的,由所在地設區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以下情形的醫療機構制劑調出基金支付范圍:
(一)有質量問題或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
(二)被藥品監管部門注銷、撤銷批準文號或取消備案號的;
(三)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進入制劑目錄的;
(四)經監測及專家評議,存在嚴重濫用的;
(五)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制劑生產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醫療機構制劑成本等進行核算,并出具正式書面報告。各設區市醫療保障部門參照第三方核算結果、歷史價格等數據與醫療機構進行談判,制定醫療機構制劑醫保支付標準,并按成本變化等情況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省屬公立醫療機構制劑納入基金支付范圍相關事項,由省屬公立醫療機構直接向省醫療保障部門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省醫療保障局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專家審核,變更備案、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及個人自付比例等事項,具體事宜委托省醫保基金管理中心經辦。
第十四條??納入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制劑國家醫保編碼等基本信息,由省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負責維護,并納入全省醫保藥品數據庫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由安徽省醫療保障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