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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1/05/06 信息來源:查看

?? 為加強和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要求和我省實際。我局起草了《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6月1前提出意見和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向我局反映。

?? 電子郵箱:175964411@qq.com

?? 通訊地址:長春市自由大路3999號第一國際中心A座9樓93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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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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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要求和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吉林省內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保”)、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醫保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醫保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

第四條??公民有依法參加基本醫保的權利和義務。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非就業人員參加居民醫保由個人繳費,政府按規定給予補助。靈活就業人員可自行選擇參加職工醫保,由個人按規定繳納醫保費;或選擇參加居民醫保。

第五條??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醫保參保管理工作,各級醫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提供基本醫保參保登記及相關服務。各級稅務部門負責醫保費征收工作。各級教育部門配合開展年度省內在籍學生參保繳費工作。各級民政、殘聯、公安、退役軍人管理等部門配合完成省內參保人員特殊身份認定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基本醫保參保繳費工作。

社會保險費征收職責劃轉期間,職工醫保費執行過渡期政策,由“醫保部門核定、稅務部門征收”。

第二章 ?職工參保繳費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就業人員,應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辦理單位和職工參保登記。

(一)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相關醫保部門辦理單位參保登記

(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

(三)用人單位參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參保登記。

(四)用人單位應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理單位參保登記并開立醫保賬戶同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只予開立1個醫保賬戶。

第七條 ?職工醫保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一)用人單位應按照“當月核定次月繳費金額、當月繳納次月應繳金額”方式,按月自主申報、按時足額預繳職工醫保費。未按時足額繳納的,自費款所屬期次月起按日加收費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用人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核定單位職工醫保繳費基數;繳費費率按當地規定執行。

(三)用人單位年度申報職工繳費基數時,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費基數,凡是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作為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新入職的職工以到本單位當月應發或核定的工資作為當年(核定周期)的繳費基數。各統籌區統一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作為核定職工醫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的專用指標。

(四)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300%以上部分,不計入個人醫保繳費基數。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作為個人醫保繳費基數。

(五)退休人員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養老金(退休費)作為計入醫保個人賬戶的基數。

(六)參保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申報周期與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核定周期及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核定周期一致,均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七)對新參保繳費職工設置3個月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簡稱“待遇等待期”)。職工醫保待遇等待期以自然月為單位,從繳費次月起計算。參保人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保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系的(從居民醫保轉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除外),且中斷繳費3個月以內的,辦理基本醫保補繳手續,補繳后不設待遇等待期,中斷期間的待遇可追溯享受,產生的醫療費用按轉入地規定報銷;未按規定辦理補繳手續或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上的,按新參保相關政策執行設置3個月待遇等待期,原職工醫保參保期間的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可轉移接續。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轉移接續期間中斷繳費3個月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手續,補繳后不設待遇等待期,中斷期間的待遇可追溯享受,產生的醫療費用按轉入地規定報銷;未按規定辦理補繳手續或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上的,按職工新參保相關政策執行設置3個月待遇等待期,原職工醫保參保期間的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可轉移接續。

(八)參保職工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辦理變更業務登記,變更登記后其待遇期與其實際繳費期一致。

第八條??職工醫保退休管理。

(一)參加職工醫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累計繳費滿30年,女累計繳費滿25年,且在我省境內實際繳費年限不低于15年,可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不再繳納醫保費(不含補充保險)。上述年限由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構成。視同繳費年限包括我省醫保制度實施以前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工齡、軍齡或工作年限,以及在省外參加職工醫保并繳費的年限。

(二)參加職工醫保人員繳費未達到規定年限,按辦理職工醫保在職轉退休時執行的繳費基數一次性足額躉繳(含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至規定年限的,可辦理職工醫保退休,辦理后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不再繳納醫保費(不含補充保險);躉繳部分按在職人員賬戶計入標準補計個人賬戶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職工退休時繳費未達到規定年限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職工一次性補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所差年限單位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及滯納金。補齊后達到規定年限的,可正常辦理職工醫保退休;補齊后仍未達到規定年限的,原則上由個人一次性躉繳所差年限的全部職工醫保費后,方可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不再繳納醫保費(不含補充保險)。

不能一次性足額躉繳的,可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或選擇參加居民醫保。

(四)軍隊自主擇業人員、宗教教職人士等無法提供退休手續的參加職工醫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累計繳費滿30年,女累計繳費滿25年,可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不再繳費。

第九條??特殊情況。

(一)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單位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醫保部門可依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視情節對用人單位相關負責人和具體工作人員給予行政罰款處罰。

(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其職工(含退休人員)辦理參保登記的,需自用工之日起按歷年工資標準(無法核定歷年工資標準的以歷年社平工資為標準)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醫保費(包含單位及個人繳費部分)并對參保單位應補繳部分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所加收的滯納金不得超過單位補繳部分本金。

用人單位補繳金額和應繳滯納金數額由醫保部門統一核定,并通過數據共享平臺發送至稅務部門征收。

(三)用人單位中斷繳費導致欠費的,自欠費之日起暫停其職工(已辦理醫保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除外)相應的醫保待遇。重新開始繳費的,由醫保部門一并核定用人單位中斷繳費期間的欠費金額和滯納金數額(滯納金不得超過欠繳部分本金),通過數據共享平臺發送至稅務部門征收。用人單位補齊欠費及滯納金后,可恢復職工醫保待遇。用人單位中斷繳費期間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在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已辦理醫保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除外)。

第十條?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或繼承,職工調轉時個人賬戶存儲額隨同轉移,如轉入地醫保部門無法接收個人賬戶導致不能隨同轉移的可一次性支取。

第三章??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繳費

第十一條??無雇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以及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等未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可在戶籍地或居住地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或參加居民醫保。

第十二條??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應在戶籍地或居住地的醫保部門自行辦理參保登記并繳納醫保費。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可選擇按自然月繳費(當月核定并繳納次月應繳金額)或按年度(基數核定周期)預繳醫保費。以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參加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單建統籌),繳費比例一般不低于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的70%”,由個人繳納;或按照統帳結合模式參加職工醫保,設立個人賬戶。繳費比例為其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由個人繳納;個人賬戶計入比例按照其所在統籌地區職工醫保計入比例設定。

第十三條??對統籌區內新參保繳費靈活就業人員設置3個月待遇等待期(從繳費次月起計算)。參保人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保且中斷繳費不超過3個月的,由職工身份轉靈活就業身份參保的不設待遇等待期。

靈活就業人員因中斷繳費導致欠費的,自欠費之日起暫停相應的醫療待遇。在中斷繳費3個月內補齊欠費重新開始繳費的(不收取滯納金),不再重新設立待遇等待期,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中斷繳費期間醫保費不可補繳,需重新開始繳費,按新參保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靈活就業人員醫保退休管理。

(一)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未達到規定年限的,應以辦理醫保在職轉退休業務時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一次性足額躉繳至規定年限后,方可辦理職工醫保退休,退休后不再繳納醫保費(不含補充保險),并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

不能一次性足額躉繳所差年限的,可繼續按在職身份,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至規定年限后,方可辦理職工醫保退休。

(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我省境內首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或中斷職工醫保(含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一年以上再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需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一次性足額躉繳至規定年限后,方可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

(三)以單建統籌方式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如轉參加統帳結合職工醫保的,在辦理醫保退休時,需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一次性補足與統帳結合費率差額,補足后方可享受相應醫保待遇,并按在職標準補計個人帳戶。

(四)參加統帳結合職工醫保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辦理醫保退休時如無法核定其退休金,暫按所在統籌區最低養老金發放標準(可按本統籌區內參保人員最低退休基數為標準)作為其退休后計入醫保個人賬戶的基數。

第十五條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其他事項參照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城鄉居民參保繳費

第十六條??具有參保地戶籍或持有參保地居住證的非就業居民應參加居民醫保,在戶籍地或居住證取得地辦理參保登記,按規定標準自主繳納居民醫保費。

省醫療保障局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同步制定全省居民醫保年度繳費標準。

第十七條??居民醫保費實行年度集中預繳制

(一)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居民醫保費集中預繳期。參保居民(含新參保)在集中預繳期內按規定標準全額繳費,可正常享有下一年度(次年1月1日至1231日)全年的居民醫保待遇。

(二)對集中預繳期外繳費的參保居民,設置90天醫療服務等待期。居民醫療服務等待期以天為單位,從繳費次日起計算。待遇等待期期間參保居民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未繳費參保居民(含新參保)在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仍可通過稅務日常繳費渠道,直接繳納當年居民醫保費,無需辦理任何手續。繳費成功后,稅務部門通過數據共享平臺將繳費時間等信息及時發送至醫保部門,醫保部門按實際繳費日期,對繳費人設置待遇等待期。

(三)居民醫保按參保繳費自然年度給付醫保待遇,與其實際繳費期一致(待遇等待期間不享受醫保待遇)。如參加居民醫保人員在待遇享受期內轉參加職工醫保(含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在新參加醫保相應待遇享受期未開始前,仍可繼續享受原居民醫保待遇。

(四)除職工轉居民參保人員、納入資助參保范圍且核準身份信息的農村特困人員、農村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新生兒、退役軍人隨軍未就業配偶等特殊規定人員外,集中預繳期內不再受理當年居民醫保繳費業務。對特殊規定人員確需參保繳費的,由醫保部門通過特殊繳費渠道向稅務部門推送應費額,稅務部門據此征收。

(五) 居民醫保繳費年限與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不可折算累計。有此類政策的地方,參保人繳費年限折算的時間節點為2021年6月30日(實行折算政策后至2021年6月30日以前的繳費年限可實行折算政策),2021年7月1日后不再享受折算政策,此期間,各地不得擴大實施范圍,不得調整折算累計辦法。

(六)按年度繳費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參加其他統籌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當年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等不予退費。同一統籌年度內再次回到轉出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不需另行繳納費用。

第十八條??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人員參加居民醫保給予個人繳費補貼。

(一)個人繳費補貼遵循“身份認證、動態管理,以繳定補、精準到人”原則,實時比對并標識民政、扶貧部門身份認定人員,分類給予定額補貼。

(二)納入醫療救助資助參保范圍的困難人員參加居民醫保年度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享有全額或定額補貼。

(三)集中預繳期內已繳費(含已享受補貼的差額或零繳費)的困難人員,如果在次年1月1日前身份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補貼條件,應于30日內按變更后身份重新核定應繳醫保費,對已繳醫保費進行多退少補后,方可正常享受年度居民醫保待遇。

(四)已全額繳費的普通參保居民(含新參保),如果在保障年度內經民政、扶貧部門認定為符合補貼條件人員,可依本人申請由醫保部門退還其居民醫保年度個人繳費補貼部分金額。

第五章 ?重點人群參保繳費

第十九條 ?農村低收入人口參保繳費管理.

(一)將納入資助參保范圍且核準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確保居民醫保年度集中預繳期內全省貧困人口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全員參保、全員繳費。

(二)對納入資助參保范圍且核準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動態參保登記和繳費不受集中征繳期限制,且不設置待遇等待期。集中預繳期外,以各縣(市、區)政府扶貧部門提供的轄區貧困人口增刪改人員名單為準,動態保持全員參保、全員繳費。新增貧困人口參保繳費不受醫保部門和稅務部門集中參保繳費規定限制,可隨時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不設待遇等待期。

(三)對在戶籍地和居住地重復參加居民醫保的貧困人口,保留其貧困身份認定地的居民醫保參保關系,方可享受省內貧困人口醫保待遇。

第二十條 ?學生參保繳費管理。

(一)省內全日制在籍學生(含大、中、小學生和全日制研究生)應在學籍地參加居民醫保。

在校學生以“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和“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系統”中本人學籍號碼作為認定在籍學生的憑證。在籍學生參保登記信息由教育部門直接提供,或由轄區醫保部門會同學校統一組織填報。

(二)應在身份認定地參保繳費。在籍學生為省外貧困人口的,如選擇在省內學籍地參保,只能以普通學生身份按規定標準全額繳費后享受省內普通居民(學生)醫保待遇。

(三)省內在籍學生參保繳費期由學年制統一調整為自然年度,由按學制年限一次性預繳調整為一年一繳;繳費方式由學校統一代收代繳調整為可由學校統一代收代繳或參保學生個人自行選擇繳費渠道自主繳費。學生入學當年在學籍地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報銷,報銷比例不受轉外就醫調減比例規定限制。

(四)學生繳費執行全省統一的“大中小學生及18周歲以下人員個人繳費標準”,且分類享有居民醫保年度個人繳費補貼。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兒(出生90天內)參保繳費管理。

(一)新生兒應于出生后90天內,由其監護人到戶籍地(或隨同父母在居住地)轄區醫保部門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登記。新生兒參保登記應使用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明。對已使用父母姓名參保的新生兒,其監護人應及時到當地醫保部門更新信息。

(二)對新生兒首次參保繳費實行動態管理,出生后90天內辦理參保登記且為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補繳醫保費的,自出生之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納入醫保報銷,報銷標準按所屬統籌區相關規定執行;出生90天后辦理參保繳費的不享受以上政策,并按新參保居民設置90天待遇等待期。

第二十二條 ?退役軍人基本醫保關系轉移接續。

(一)退役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2012年7月1日)的軍齡認定為基本醫保視同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后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二)軍人退出現役后,由部隊保障的隨軍未就業配偶實現就業后,按規定參加基本醫保并辦理關系轉移接續的,不受待遇等待期限制。已參加基本醫保的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在軍人退出現役后,按所屬統籌地區規定辦理參保和關系轉移接續。

第二十三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繳納的職工醫保失業保險基金代繳,個人不繳費。

醫保部門通過建立轄區內唯一虛擬單位方式,將失業人員劃入其中統一管理,定期核定所有失業人員應繳費額,通過特殊繳費渠道傳遞至稅務部門。稅務部門通過組織臨時登記方式對其進行管理,按照醫保部門傳遞的繳費信息,向社保部門征收失業保險基金代繳的職工醫保費。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前已參加醫療保險并繳費,各統籌地區應將原繳費的剩余月數進行確認并“凍結”,待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時,予以“解凍”,順延其原“凍結”的繳費月數并享受相應醫保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在參加職工醫保期間,沒有辦理完參保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由本人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證明,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按規定予以核銷。

第二十四條破產改制及繳費困難等企業職工自愿墊付單位及其個人應繳職工醫保費的,由醫保部門進行單獨標記并核定繳費金額,將繳費信息通過數據共享平臺發送至稅務部門,通過稅務部門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的繳費渠道(銀行窗口、微信小程序、支付寶小程序等)進行自主繳費。

第二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失地農民在政府代繳醫保費期間就業并參加職工醫保的,由醫保部門按照重復參保處理原則,及時暫停和開通相關參保關系。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管理的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拘留所、安康醫院和收容教育所等公安監管場所(以下簡稱“公安監所”)的被監管人員可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統一由公安監所作為被監管人員參加居民醫保的代管單位(以下簡稱“參保代管單位”)。被監管前已參加基本醫保的,由參保代管單位向醫保部門提供被監管人員身份信息,在醫保管理系統中作出特殊標識實行參保信息集中管理,未參加基本醫保的,由參保代管單位為其辦理居民醫保。

第二十七條??因服刑暫停醫療保險關系的基本醫保參保人員,在服刑期滿釋放或假釋后,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已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可參加職工醫保;未建立勞動關系的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可自愿選擇參加居民醫保,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

服刑前的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第二十八條 ?在省內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臺居民參加基本醫保,按照《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社部、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4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內居留的外國人參加基本醫保,按照《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1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原部分統籌區執行撫養比政策繳費的退休人員,其執行撫養比期間認定為實際繳費年限(以各地撫養比政策終止執行時間作為認定實際繳費年限的界定標準),男累計繳費滿30年,女累計繳費滿25年,且在我省境內實際繳費年限不低于15年,可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不再繳納醫保費。

第三十一條??國有企業曾封閉運行管理后劃歸屬地統一參保管理的,自我省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其封閉運行管理期間可作為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執行公費醫療期間可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第六章 ?醫保退費

第三十二條??以下情況,職工或個人可在醫保部門申請退回已繳納的醫保費。

(一)參保居民繳費后,在相應待遇享受期未開始前,因重復繳費、死亡退保、參加職工醫保或其他統籌區居民醫保,可在終止相關居民醫保參保關系的同時,申請辦理個人退費。

(二)參保居民繳費后,已通過醫療救助渠道享受參保繳費補貼的救助對象,可在其需要終止的參保關系所在地依申請完成退費。

(三)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按年度一次性預繳職工醫保費后,中途就業隨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或因死亡退保的,可依申請退回其就業后或死亡后當年剩余月份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預繳納的職工醫保費。

(四)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退休一次性躉繳后,在相應待遇享受期未開始前,因死亡退保,可在辦理死亡退保同時,依申請辦理退費。

第三十三條 ?以下情形不予退費。

(一)參保居民繳費后,待遇享受期開始后,個人繳費不再退回。

(二)參保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單位及職工登記變更,在職工待遇生效期后,因參保單位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導致多繳的醫保費不予退回。

第三十四條 ?退費受理。

(一)因誤收或多收原因形成的退費由稅務機關受理,由稅務機關受理繳費人退費申請的,核驗后將退費信息傳遞給醫保部門復核,其他原因形成的退費由醫保部門受理。

(二)醫保部門根據確認的退費申請,按旬集中向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劃。財政部門確認后,將退費金額從財政專戶劃撥至醫保部門的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醫保部門將款項退還繳費人,按月將已辦理的退費信息傳遞至同級稅務機關進行退費銷號。

第七章 ?經辦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醫療保障、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全民參保計劃和依法參保繳費要求,積極爭取將基本醫保參保繳費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重點任務目標和政府績效考核范圍;廣泛動員和依靠基層黨委、政府以及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共同做好基本醫保參保繳費工作,穩定參保率和繳費率,保持“應保盡保、應繳盡繳”。

第三十六條??醫療保障、稅務部門要不斷優化完善信息系統和數據共享平臺,提高數據即時傳輸、實時共享和業務協同能力。加快建立省醫療保障部門與省級社保、公安、民政、教育、司法、扶貧、殘聯等部門之間的信息比對確認機制和數據共享交互平臺。充分利用“互聯網+”、云服務、人工智能、在線平臺、移動5G等先進技術、優勢載體,創新服務方式,簡化業務流程,加快實現參保繳費全環節、全流程“網上辦”“掌上辦”和“一站式”“最多跑一次”。

第三十七條 ?醫保部門和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保單位、參保職工、參保居民繳費和權益記錄等信息,通過服務機構網點、自助終端設備、熱線電話、網絡平臺、移動設備、微信公眾號、小程序、智能終端APP等多種渠道向參保人及其用人單位免費提供參保繳費相關信息查詢服務。醫療保障、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加強參保繳費數據信息保密和安全管理,有效保護個人隱私。

第三十八條??社會保險費征收職責劃轉期間職工醫保繳費和稽核管理。

(一)現階段全省職工醫保費統一實行“醫保部門核定、稅務部門征收”方式,由用人單位按月自主申報變更業務,醫保部門于用人單位申報當月核定其次月繳費金額,并將繳費相關信息以征集單方式經特殊繳費渠道發送至稅務部門,用人單位據此自主選擇渠道當月完成向稅務部門繳費。稅務部門據實征收后,及時將費款上解、入庫信息回傳給醫保部門進行個人權益記錄。

(二)自2020年11月1日起,醫保部門不再向稅務部門傳遞征集單有效期信息。對連續3個月未向醫保部門申報核定或未按醫保部門核定金額繳費的,由稅務部門負責核實參保單位存續狀況,對確認為僵尸或關破等無法繼續繳費的企業,由稅務部門及時將有關情況及佐證材料提交醫保部門。醫保部門依此暫停其繳費核定,并在系統中進行標識。

(三)2020年及以前年度欠繳職工醫保費的參保單位,由醫保部門核定、留存其欠費金額、所屬期和滯納金等信息,暫不移交稅務部門。當參保單位申報補繳時,由醫保部門將有關信息通過數據共享平臺發送至稅務部門進行征收。

(四)對于用人單位職工醫保應參未參、掛靠參保等情況的稽核檢查,以醫保部門為主,稅務部門配合;稅務部門在事中事后風險管理過程中發現參保單位可能存在應參未參、掛靠參保人員時,應及時推送醫保部門進行稽核處理。在征管職責劃轉稅務部門過渡期內,醫保部門核定模式下,繳費征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稽核檢查暫以醫保部門為主,稅務部門配合,過渡期結束后,已參保單位繳費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稽核檢查以稅務部門為主,醫保部門配合;稅務部門和醫保部門應建立聯合稽核檢查機制,協同開展聯合檢查。醫保部門和稅務部門應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做好舉報稽核的受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納的相關補充醫療保險費及統籌醫療費納入稅務部門征收范圍,暫不改變征收職責劃轉前核定辦法和繳費模式,仍按照“醫保部門核定、稅務部門征收”方式征收。

部分單位離休人員由單位和財政分別負擔醫保費的,其中,單位負擔部分由醫保部門核定,并通過特殊繳費渠道傳遞至稅務部門征收,財政負擔部分由財政直接支付給醫保部門。

第四十條 ???有序清理和防止重復參保。

(一)重復參保是指同一參保人重復參加同一基本醫保制度(制度內重復參保)或重復參加不同基本醫保制度(跨制度重復參保),具體表現為同一時間段內同一參保人有兩條及以上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參保信息記錄。各級醫保部門要有序清理重復參保,綜合治理制度內重復參保。

(二)重復參加職工醫保的,保留就業地參保關系。重復參加居民醫保的,保留常住地參保關系。學生重復參保的,保留學籍地參保關系。跨制度重復參保且連續參加職工醫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保留職工醫保參保關系。以上各類情形在保留一個參保關系同時,應及時終止重復的參保關系。

(三)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就業形式的跨制度重復參保,保留一個可享受待遇的參保關系,暫停重復的參保關系。

(四)已經參加居民醫保的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后形成的跨制度重復參保,醫保部門參照跨制度重復參保處理原則,及時暫停和開通相關參保關系,保障參保人合理待遇。

第四十一條 ?規范參保單位醫保賬戶管理。

用人單位在多家醫保經辦機構開設帳戶或在1家醫保經辦機構開設多個帳戶的,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屬地管理原則保留醫保帳戶。

原醫保帳戶(保留醫保賬戶以外取消的醫保帳戶)所有參保人員(含退休人員),原則上應隨同到保留的醫保帳戶統一參保管理,如退休人員因特殊原因未能轉移,可在原參保地以個體形式繼續參保并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

第八章?? ?

第四十二條 ?各地現行基本醫保參保繳費政策規定與本管理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x月x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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