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衛生計生委(衛生局),甘肅礦區衛生局,省級各醫療機構,蘭州大學第一、二醫院,甘肅中醫學院附屬醫院::
為了建立藥品集中采購誠信管理和市場清退制度,加強對藥品集中采購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根據原衛生部《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衛規財發〔2010〕64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3〕14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實際,省衛生計生委和省公共資源交易局研究制定了《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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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局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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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誠信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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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總 ?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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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藥品集中采購行為,建立誠信管理制度和市場清退制度,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國糾辦發〔2010〕6號)、《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衛規財發〔2010〕64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3〕14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與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活動的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和配送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 ?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誠信管理由甘肅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與《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積分規則(試行)》相銜接,是藥品集中采購交易三方失信懲處的重要依據。
醫療衛生機構的誠信記錄與其機構評先評優、等級評審、藥品零差率銷售經費補助等相結合。藥品生產和配送企業的誠信記錄將作為中標品種、企業資格退出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誠信等級統一劃分為誠信、守信、警示、失信四級,相應標示為A、B、C、D四級,標準如下:
(一)醫療衛生機構
A級(誠信):一年內無任何不良誠信記錄者;
B級(守信):有2次(含2次)次通報批評或被警告或不良記錄之和≥1次,﹤3次;
C級(警示):被通報批評、警告或不良記錄之和≥3次,<5次;
D級(失信):被通報批評、警告或不良記錄之和≥5次。
(二)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
A級(誠信):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一年內無任何不良誠信記錄;
B級(守信):同一品規或企業被警告或不良記錄之和≥1次,﹤3次;
C級(警示):同一品規或企業被警告或不良記錄之和≥3次,<5次;
D級(失信):同一品規或企業被警告或不良記錄之和≥5次。
第六條 依托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為藥品網上集中采購的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和配送企業建立誠信檔案數據庫(以下簡稱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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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誠信管理機構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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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甘肅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管理藥品集中采購誠信檔案;定期或不定期收集、記錄、公示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的誠信記錄情況;負責公布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的采購配送情況和誠信等級。
第八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監督部門和省公共資源交易局負責調查、核查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的誠信行為,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和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藥品網上交易情況,對核實的違規、失信等行為予以懲處,記錄并上傳至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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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誠信管理內容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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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參與藥品集中采購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不誠信行為。針對工作人員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視其情節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不參加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藥品集中采購活動;
(2)擅自采購非中標藥品,或者不按規定程序組織選購藥品的;
(3)提供虛假藥品采購歷史信息或采購信息與實際采購不符的;
(4)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的藥品集中采購臨時中標價,與企業有私下藥品價格交易的;
(5)不按規定同企業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或藥品購銷合同簽訂后,再同企業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它協議,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6)在藥品采購、銷售、使用和回款等過程中違反《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衛規財發〔2010〕64號)的其它行為。
第十條 ? ?參與藥品集中采購的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視為不誠信行為:
(1)提供各種虛假證明文件或者虛報瞞報周邊省中標價格或者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
(2)采取串通報價、操縱價格等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者以非法促銷、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3)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惡意投標,擾亂市場秩序;
(4)向集中采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個人行賄,牟取不正當利益;
(5)公布藥品中標結果后,在規定期限內不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或撤標,或中標結果執行周期內因非不可抗力撤標,不履行有關合同義務;
(6)不通過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進行交易的;
(7)在采購周期內,對平臺交易品種擅自漲價或者變相漲價的;
(8)擅自配送非中標藥品,不按合同約定配送藥品;或配送與平臺采購藥品品規不一致的;或與醫療機構串通配送同通用名非中標品規,;
(9)在藥品采購、銷售等過程中進行商業賄賂,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10)不積極履行中標主體配送責任或配送企業責任,每季度或半年統計平均配送率在85%以下的品規和企業;
(11)有關違反配送管理規定和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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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激勵與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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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對醫療衛生機構及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不誠信行為的處理:
(一)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現不誠信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和記不良記錄等。
違反第八條第1至5款之一者,被查處1次記不良記錄1次;其它情況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對有關責任人違紀或觸犯法律的,由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出現不誠信行為的,違反第九條第1至9款之一者,違反查處1次記不良記錄1次;其它情況視情節輕重,按品規和企業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不良記錄、列入黑名單、取消資格等處理。
(三)實行中標品規及企業資格淘汰制。采購周期內藥品生產企業按品規統計季或半年平均配送率,納入甘肅省急救短缺低價和直接掛網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甘肅省分類管理目錄)的品規其配送率在40%-85%警告1次,40%以下記不良記錄1次;其余藥品品規平均配送率在85%以下記不良記錄1次。
同一品規累積3次不良記錄或警告、不良記錄次數之和大于等于10次,取消該品規的掛網資格。同一企業有2個品規取消掛網資格,企業納入黑名單,該企業不得參與甘肅省下一輪藥品集中采購活動。僅有一個品規中標, 該品規3次不良記錄或警告、不良記錄之和大于等于12次,取消該品規的掛網資格,企業納入黑名單,該品種不得參與甘肅省下一輪藥品集中采購活動。
(四)實行藥品配送資格淘汰制。每季度或半年統計平均配送率,配送甘肅省分類管理目錄內藥品的品規數在30個以上或配送基本藥物品規數在500種以上,平均配送率在40%-85%企業警告1次,40%以下企業記不良記錄1次;其余藥品品規平均配送率在85%以下記不良記錄1次。
同一配送企業有3次不良記錄或警告、不良記錄之和大于等于10次者,取消該企業基本藥物的配送資格,企業納入黑名單, 2年內企業不允許參與本省基本藥物的配送活動。
(五)醫療衛生機構積分低于60分者,不得參與甘肅省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評選評優活動;根據積分排名適度扣減藥品零差率銷售運轉補助經費及評審減分。
中標品規積分低于60分者該品規列入黑名單,取消其掛網及積分資格。中標企業總積分低于60分者,取消該企業在甘肅省所有品規的掛網資格,并不得參與甘肅省下一輪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配送企業總積分低于60分者,取消該企業在甘肅省基本藥物的配送資格。
第十二條 ?獎懲處理
(一)醫療衛生機構
1.醫療衛生機構一年內無不誠信記錄者,獎勵積分10分;
2.醫療衛生機構被通報批評、警告、記不良記錄的,在醫療衛生機構總積分中扣減積分:通報批評1次扣減2分,警告1次扣減4分,不良記錄1次扣減6分。
(二)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
1.藥品生產配送企業一年內無不良誠信記錄者,獎勵企業積分10分;
2.藥品生產配送企業被警告、記不良記錄的,在藥品生產配送企業總積分中扣減積分:通報批評1次扣減2分,警告1次扣減4分,不良記錄1次扣減6分。
第十三條 ? ?申訴機制
醫療衛生機構因誠信原因被記不良記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扣減藥品零差率銷售補助費用等可以向同級或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經核查其行為符合誠信管理相關規定者,應予以更正。
藥品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因誠信原因被記不良記錄、列入黑名單、取消企業(品規)掛網或配送資格,可以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經核查其行為符合誠信管理相關規定者,應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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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附 ?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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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規定循環適用于每個招標周期,即一輪中標結果的產生至下一輪中標結果的掛網為一個招標周期。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甘肅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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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積分規則(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