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自治區醫保局關于轉發國家醫療保障局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醫保發〔2021〕2號)和《南寧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南醫保發〔2021〕2號)精神,及自治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做好零售藥店南寧市醫療保障定點(以下簡稱“醫保定點”)確定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屬南寧市轄區內的零售藥店,申請南寧市醫保定點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嚴格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市級、縣級、鄉鎮級零售藥店陳列區營業面積(不含辦公、倉庫等附屬用房)應分別達到80、60、4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醫療保險服務專區占用面積應達零售藥店陳列區營業面積60%以上。
二、申請材料及要求
具備上述條件的零售藥店在工作日內(除法定節假日外)均可向所在轄區的醫保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提交材料如下:
(一)《南寧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原件1份;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1份或核原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或核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或核原件;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或核原件;
(五)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1份或核原件;
(六)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1份或核原件;
(七)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原件或復印件1份;
(八)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原件1份;
(九)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原件1份;
(十)零售藥店人員花名冊,原件1份。
三、辦理程序
(一)定點申請
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醫保經辦機構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醫保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二)綜合評估
醫保經辦機構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1.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2.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3.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4.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5.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6.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7.核查藥店面積。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三)對外公示
對于評估合格的,醫保經辦機構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并將名單在市級醫保行政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協商談判和安裝信息系統
經公示無異議后,醫保經辦機構與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零售藥店按規定安裝醫保信息系統。
(五)簽訂醫保協議
醫保信息系統安裝后運行正常的零售藥店,簽署誠信服務承諾書,醫保經辦機構與其簽訂醫保協議。
(六)信息公布
醫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保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監督管理
(一)市本級零售藥店醫保定點確定工作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組織開展;各縣(含武鳴區)零售藥店醫保定點確定工作由所在縣(含武鳴區)醫保經辦機構組織開展。
(二)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對轄區內的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協議管理。定點零售藥店應簽署誠信服務承諾書,嚴格遵守醫保服務協議相關規定,加強管理,規范醫保服務行為,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醫療保障服務。
(三)零售藥店申請南寧市醫保定點,經查發現提供虛假材料,未確定為醫保定點的,取消申請資格,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已確定為醫保定點的,解除醫保服務協議,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六、工作要求
(一)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確定工作,加強宣傳培訓,充分利用多種渠道做好有關政策的宣傳引導和政策解釋工作。
(二)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不得自行增加申報材料、調整辦理程序等,應認真做好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確定工作的銜接。
本通知自2021年5月24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今后如自治區公布統一的醫保定點確定經辦規程,我中心將按經辦規程內容另發通知。
?
南寧市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
?????????????????????????????????2021年5月24日
?
附件1
??
南寧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
申請表
申請單位???????????????????????????????
申請時間????????????????????????????????
填?寫?說?明
一、該表用鋼筆、水性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清楚,內容真實。
二、“申請內容”一欄填寫內容為“×××藥店自愿申請成為南寧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嚴格執行醫療保障相關的政策、法規,竭誠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并接受醫療保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承諾申請材料內容屬實,不存在虛假情況,如存在,愿承擔一切后果并自愿放棄本次申請及3年內再次申請資格”。
|
零售藥店名稱 |
|
||||||||
|
單位地址 |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證號 |
|
||||||
|
法定代表人電話 |
|
固定電話 |
|
||||||
|
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
|
身份證號 |
|
||||||
|
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電話 |
|
單位對外電話 |
|
||||||
|
聯系人 |
|
聯系人電話 |
|
||||||
|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
藥品經營許可證號 |
|
||||||||
|
經營性質 |
□連鎖公司????□直營???????□加盟 □非連鎖公司??□自營直營???□個體??□其他 |
||||||||
|
連鎖公司或母公司名稱 |
|
||||||||
|
對公賬戶 開戶行名稱 |
|
||||||||
|
戶名 |
|
||||||||
|
賬號 |
|
||||||||
|
陳列區 營業面積 |
???m2 |
醫保專區面積 |
m2 |
||||||
|
藥店經營范圍 |
|
||||||||
|
經營藥品種數情況 |
處方藥品種數 |
非處方藥品種數 |
經營藥品種數合計 |
||||||
|
|
|
|
|||||||
|
業務收支情況 (至少3個月) 年 ?月至 ??年 ?月 |
藥品銷售額(元) |
其他銷售額(元) |
|||||||
|
|
|
||||||||
|
人 員 構 成 |
藥學技術人員 |
共??????人,其中:執業藥師??????人。 |
|||||||
|
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 |
共???????人 |
||||||||
|
其他人員 |
共???????人 |
||||||||
|
合計 |
共???????人 |
||||||||
|
是否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
□是 ?□否 |
||||||||
|
是否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
□是 ?□否 |
||||||||
|
是否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
□是 ?□否 |
||||||||
|
是否嚴格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
□是 ?□否 |
||||||||
|
是否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
□是 ?□否 |
||||||||
|
是否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 |
□是 ?□否 |
||||||||
|
信息系統是否具備經營品種管理功能并能真實記錄“進、銷、存”等情況 |
□是 ?□否 |
||||||||
|
是否嚴格執行市場監管局核準的經營范圍,對醫保支付范圍外的商品,是否在經營場所設置非醫療保險服務專區和非醫療保險收費系統 |
□是 ?□否 |
||||||||
|
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
□是 ?□否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否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 |
□是 ?□否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單 |
□是 ?□否 |
||||||||
|
市級、縣級、鄉鎮級零售藥店陳列區營業面積是否達到80、60、40平方米及以上 |
□是 ?□否 |
||||||||
|
市級、縣級、鄉鎮級零售藥店醫療保險服務專區占用面積是否達零售藥店陳列區營業面積60%以上 |
□是 ?□否 |
||||||||
|
申請內容 |
? ? ? ? ? ? ? (申請單位印章) ?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 |
||||||||
?? 備注:符合申報條件、材料真實、“評估意見”各項均為“合格”的零售藥店考核評估結果為合格。
?? 評估小組成員簽名: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集采范圍外-規格型號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集采范圍外-產品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未中選-規格型號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不視為非中選-產品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不視非中選-系統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中選-規格型號表)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中選-產品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中選-系統表)
2025年吉林省關于申請增補產品清單202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