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醫保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醫保醫用耗材管理,建立結構合理、科學規范、管用高效的醫保醫用耗材目錄,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支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3〕23號)要求,依托“國家醫保局醫保醫用耗材分類與代碼”,制定了《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目錄(2025年)》(以下簡稱《醫用耗材目錄》)并印發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用耗材目錄》所列醫用耗材是指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根據我市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文件可單獨收費,具有國家醫保醫用耗材分類與代碼,符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目錄相關規定的醫用耗材,適用于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二、《醫用耗材目錄》由醫用耗材分類代碼、一級分類、二級分類、三級分類、醫保通用名、材質、特征參數、耗材類別、醫保最高支付標準、先行自付比例、備注(含限定支付范圍)等信息組成。
三、《醫用耗材目錄》內醫用耗材的名稱和分類代碼按照《國家醫用耗材分類代碼數據庫》15位標準編碼編排、管理,不區分企業。
四、《醫用耗材目錄》內共收錄醫用耗材3062種,其中甲類1896種,乙類1166種。
甲類醫用耗材確定醫保最高支付標準,不設定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參保人員使用甲類醫用耗材,銷售價格不高于醫保最高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據實按規定比例支付;銷售價格高于醫保最高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以最高支付標準按規定比例支付,患者個人自付部分按照我市相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使用已確定醫保最高支付標準的乙類醫用耗材時,醫保最高支付標準內費用,由參保人員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使用未確定醫保最高支付標準的乙類醫用耗材按照現行支付政策執行,患者個人自付部分按照我市相關規定執行。
五、納入我市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構成等醫用耗材,按現行政策執行。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已被納入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構成的醫用耗材,不得讓患者自行采購或者另外收費。
六、對于《醫用耗材目錄》內集中帶量采購醫用耗材,按集中帶量采購執行文件執行。
七、醫保經辦部門應當嚴格醫用耗材費用支付管理,將定點醫藥機構執行使用《醫用耗材目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范圍。對定點醫藥機構醫用耗材掛網采購、耗材追溯碼采集、欺詐騙取醫保基金的監督檢查,按照我市相關規定和要求組織開展。
八、定點醫藥機構根據參保人員病情提供醫用耗材時,應當優先使用《醫用耗材目錄》內醫用耗材,并符合適用范圍和相關文件規定。為參保人員使用《醫用耗材目錄》以外的醫用耗材時,應當事先征得參保人員或者其監護人、親屬同意,并告知使用此類醫用耗材,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費用審核,及時做好目錄內醫用耗材信息維護、更新等工作,如實上傳參保人員所用醫用耗材的完整、有效27位“國家醫保局醫保醫用耗材分類與代碼”,對于目錄中有明確支付范圍的醫用耗材,嚴格按照醫保耗材目錄明確的范圍申報上傳。醫保經辦部門采用27位“國家醫保局醫保醫用耗材分類與代碼”與參保人員和我市定點醫藥機構結算。
十、《醫用耗材目錄》根據醫療科學技術發展和我市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結合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立項指南對接、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支付管理政策調整及國家醫用耗材分類與代碼庫更新等情況,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十一、各單位要密切協調聯動,加強政策宣傳、解讀,讓定點醫藥機構和參保人員充分熟知政策,引導合理預期,營造政策順利實施的良好氛圍,確保政策落地見效。加強目錄內醫用耗材使用和風險監測,將《醫用耗材目錄》使用情況納入統計和監測范圍,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及時向市醫療保障局報告。
十二、本通知自2025年9月18日起執行。之前有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執行。執行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市醫保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