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局、稅務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有關單位:
??? 現將《天津市工傷保險費率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 市衛生健康委
市應急管理局 市稅務局
2025年11月28日
天津市工傷保險費率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工傷保險費率機制,促進工傷預防,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可持續運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含用工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管理。
第三條 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稅務等部門結合各自職責,加強工作協同配合,共同做好本市工傷保險費率管理實施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確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基準費率,并進行浮動費率的核定、調整。
第四條 本市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實行浮動費率管理。用人單位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結合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率。
前款所稱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為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與該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率。工傷發生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登記的人數(不含老工傷人員)與該單位年度平均參保繳費人數的比率。用人單位平均參保繳費人數不足50人的,按50人計算。
第五條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行業劃分,結合不同行業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本市工傷保險行業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具體詳見附件)。
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0.2%、0.4%、0.7%、0.9%、1.1%、1.3%、1.6%、1.9%。
第六條 一類行業費率共分三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行費率下浮;二類至八類行業費率均為五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按照下列標準進行浮動:
(一)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4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一類行業除外);
(二)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一類行業除外);
(三)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70%,小于等于90%的,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
(四)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90%,小于12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五)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12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執行工傷保險支繳率浮動標準基礎上,對上年度工傷發生率達到本市用人單位平均工傷發生率3倍以上的用人單位,其浮動費率再作如下調整:
(一)按照工傷保險支繳率計算應當下浮的不予下浮,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費;
(二)按照工傷保險支繳率計算應當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的,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三)按照工傷保險支繳率計算應當上浮到行業基準費率120%的,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上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因工死亡累計2人(含)以上的;
(二)一次事故導致5人(含)以上受到傷害的;
(三)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四)存在職業病危害,未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或者檢測不達標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
(六)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十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即時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滿一年后再按本市浮動費率的政策進行調整。
(一)一次事故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或年度內累計因工死亡5人(含)以上的;
(二)一次事故導致10人(含)以上受到傷害的;
(三)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以及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
(四)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前款第(一)(二)(四)項情形,工傷保險費率即時上浮執行時間為事故調查結案后次月;第(三)項情形,工傷保險費率即時上浮執行時間為用人單位辦理工傷職工登記或者騙取、瞞報行為被查實之月的次季度首月。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計算范圍,也不計入本市平均工傷發生率: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職工在原用人單位發生工傷,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后到現用人單位舊傷復發的;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不滿一個自然年度的,不實行浮動費率。繳費滿一個自然年度后,參加本市浮動費率的統一調整。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其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由承繼單位執行。用人單位分立、轉讓的,按照原用人單位的具體情形進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合并的,應將各原用人單位的具體情形合并計算后再進行費率浮動。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費率核定過程中,屬于下列情形的,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具有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的職工發生工傷,由工傷發生時實際用工的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二)職工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三)職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包括退休)后被診斷、鑒定患職業病的,由承擔職業病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按照三類工傷風險行業確定基準費率。
被派遣勞動者在勞務派遣單位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按勞務派遣單位確定費率,并按規定參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按照本市勞務派遣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有關規定,被派遣勞動者由本市用工單位代為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按用工單位確定費率,并按規定參與用工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
第十五條 未納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新行業,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行業近類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難以確定的,暫按第二類行業確定基準費率。
第十六條 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稅務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每年1月底前對符合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情形的用人單位完成信息交互。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年度納入工傷發生率統計范圍的工傷登記人數與本市參保繳費人數的比率,確定本市平均工傷發生率并報市人社行政部門。市人社行政部門每年一季度對本市工傷發生率進行確認公布。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一季度完成本市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調整工作,調整結果報市人社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浮動情況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對費率浮動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自受理用人單位申請之日起7日內重新核定,并將重新核定結果告知用人單位。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