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檢查情況采取約談等措施。為了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制修訂了《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責任約談辦法》,針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和藥品安全隱患,進行責任約談。
??一、哪些情況下會采取責任約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被約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員實施約談:
??(一)發生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事件的;
??(二)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且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產品經監督抽檢或風險監測為不合格或結果異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四)群眾投訴舉報、被媒體曝光、協查案件較多或影響較大的;
??(五)在申請注冊、備案等過程中,提交的資料虛假或者存在真實性問題的;
??(六)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且整改不到位的;
??(七)未按規定及時履行產品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或者履行不及時、不到位的;
??(八)按照本市相關規定,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等級較差的。
??二、約談的對象有哪些?
??本市各級藥品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在依法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外企業指定的本市境內責任人、境內代理人,以及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被約談單位”)實施約談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被約談單位原則上應當按照藥品監管部門要求指派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員參加約談。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的,被約談單位應當書面說明情況,出具授權委托書,指派熟悉情況的質量負責人或其他相關責任人參加。
??三、約談的程序有哪些?
??(一)事前通知,約談前,應制作《約談通知書》,送達被約談單位;
??(二)明確約談內容和流程;
??(三)記錄制作;
??(四)情況反饋;
??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情況可同時對多家被約談單位實施約談,并做好相關約談記錄。
??四、約談結果的處理情形有哪些?
??藥品監管部門在實施約談后可以結合情況依法制作《行政建議書》或責令限期整改的相關文書。
??約談不影響對被約談單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處理。
??被約談單位應根據要求進行整改,并將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組織約談的藥品監管部門。
??被約談單位應當整改但未按要求落實整改要求的,藥品監管部門可以依法增加監督檢查頻次。